工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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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权是劳动者让渡劳动力支配权而取得的一项权利。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取得工资。正因为劳动者有工资权,劳动才得以成为劳动者的谋生手段。
工资权的完整内容包括四个组成部分:
1、工资取得权。
2、工资支配权
3、工资保障权。
4、工资分配参与权。
1、这里的“自主”是法定范围内的自主,凡是以强行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工资分配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凡是法律和政策所界定的工资分配权限,用人单位不得超越。
2、这里的“自主”并不是指完全由单位行政单方决定工资分配,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的制度和方案,应当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者经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国家的工资管理权: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主要是制定工资政策和法规、控制工资总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管理工资基金、协调城乡居民收入比例关系和不同地区、行业、职业之间工资比例关系。
2,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动态的和适度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选择和完善工资制度、确定工资标准指导线、监督企业在工资分配过程中遵守工资政策法规。
3,对国家机关(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资的直接管理。主要是确定国家机关工资分配的制度和方案、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工资水平。 我国现行工资制度的一般内容
关于工资构成的规定
1,基本工资
2,辅助工资
关于工资形式的规定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基本工资制度,是关于如何确定基本工资的制度,亦即确定基本工资的规则的总和。其内容,主要是对基本工资的构成、等级和标准以及劳动者应得基本工资等级的确定和升级所作的具体规定。
基本工资制度的确立方式,有法定方式和非法定方式之区分。
现行基本工资制度的特征
1,多样性。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不同的基本工资制度。其中,企业可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国家规定的示范性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技能工资制;国家机关必须对职员、工人分别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或岗位工资制;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等级工资加津贴
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2,结构性。岗位技能工资制、职务级别工资制等基本工资制度,都属于结构工资制,只不过各自结构不尽相同而已。
3,等级性。在各基本工资制度的结构中,都包含具有等级特点的组成部分,如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工资等都有相应的等级。
我国现阶段企业执行的基本工资制度主要有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