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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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產量指工業企業(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並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實物數量。
⑴工業企業(單位)各車間(主要車間、輔助車間、附屬品車間及副產品車間)生產的全部產品產量,不論是要銷售的商品量或本企業的自用量,也不論是自備原材料生產的或用訂貨者來料生產的,均應統計生產量。
有些產品,除統計其生產量外,還要統計商品產量或運出量。商品量指工業企業產品產量中已經銷售和準備銷售給企業以外和本企業非工業生產部門使用的產品數量(如經營管理部門、附屬農場、基建部門及生活福利部門等使用的數量)。運出量指實際運離本企業礦倉、貯礦場或車站、碼頭等交貨地點(包括陸、水運交貨地點),已經發往用戶的商品礦量。
⑵經正式鑒定合格的新產品、生產設備,未正式投入生產以前試生產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設附產的合格品,都應包括在產品產量中。
⑶在我國國土範圍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其產品產量全部統計在國內同類產品產量中。
⑷用進口原材料或關鍵零件生產的產品,無論在國內或國外銷售,產量均應統計在國內同種產品產量中。如用進口紙漿生產的各種機製紙,用進口鐵礦石冶煉的生鐵,用進口顯像管、集成電路板等關鍵件與國內其他元器件裝配的電視機等。
⑸用進口整套散裝零件及用進口組裝件加工、裝配的產品,以及外商來料、來件加工裝配的產品,不管是在國內銷售還是外商經銷,產量均統計在國內同種產品產量中。
⑹為全面掌握礦產品的全社會產量,凡礦山企業附設的收購站從農村收購的村及村以下非工業生產企業(單位)的符合質量標準的礦產品可包括在本企業同類產品產量中。為避免重覆計算,對收購的工業企業(單位)的礦產品一律不得計算在內。
⑺非工業企業與工業企業之間的委托加工,即訂貨者來料加工,產量一律由加工企業統計。
⑴在生產工業產品的同時,產生的下腳餘料和廢料,如冶金工業的氧化鐵、湯道、註餘、中心註管、銅材切頭、切尾、機械工業的切屑,木材工業的鋸末,糧食加工工業的糠、麩,釀酒工業的酒糟等,一般作下腳料出售,不應統計為產品產量。
⑵投入生產過程中的原材料沒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濃,再供本企業生產自用的,如機械工業回收的潤滑油,合成洗滌劑廠回收的鹽酸、硫酸等都不計算產品產量。
⑶企業從外購進的工業品,未經本企業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為本企業的產品產量計算。
⑷由委托企業提供原料,並負責產品檢驗和銷售,而受托企業只進行加工,併在財務上以加工費作為結算形式的,產量由委托企業統計,受托企業不統計。
⑸某些產品在檢驗產品質量時,需作破壞性試驗(如試驗彈葯的效能、燈泡的使用壽命、手電筒池的間歇放電時間等),這些用作試驗的產品,不計算在產品產量中。
工業產品產量統計原則一切產品必須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訂貨合同規定的技術條件,方可統計產量。工業產品的質量標準一律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產品,應按企業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或訂貨合同規定的技術條件執行;各部門、各地區、各企業不得擅自更改標準或降低標準。農村工業生產的產品也必須執行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只有經檢驗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方可統計其產品產量,否則不許統計產品產量。 工業產品產量統計時間報告期產品產量,應以報告期截至最後一天為止,檢驗合格並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產量。規定要求包裝的產品,必須包裝好,才能計算產品產量。至於報告期最後一天以哪一個班作為截止計算產量的班次則由企業主管機關規定,並應與會計核算的結算時間一致。結算時間一經確定以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提前或移後。工業產品產量統計目錄 企業填報產量報表時應按產品目錄規定的產品分類、產品名稱、排列順序、包括範圍、計量單位填報。
⑴凡是列入目錄內的產品,不管是本企業的主要產品,還是次要產品;成批生產,還是少量生產;本系統歸口產品,還是非歸口產品,均應填報。
⑵凡目錄中列示按行業分組的產品,在報表中應分列出產品產量總數和品種細類,不能只填總數,漏填細數;也不能只填細數而不填總數。如果企業沒有所列目錄中的品種細數,而有未列入目錄中的其他品種細類,雖不需要另列,但在行業小類、中類及大類產品總數中應包括其產品數量。
⑶凡是產品產量目錄中未註明是商品量的,一律統計生產量;凡只要求填列產品商品量的,目錄中都有明確規定。
⑷凡是目錄中規定某些產品需要折標或折純計算產量的,必須按規定的折算標準和折算方法進行折算(如硫酸、電石、化肥等)。折算時,必須以報告期實際折算繫數為依據。
⑸凡是目錄規定的產品計量單位與本企業慣用計量單位不一致的,要按規定的計量單位折算後填報。
⑴一般應按實際過磅或者計量後的數量計算。
⑵某些企業由於缺少計量設備,必須對產品產量進行估算時,應儘量使估算數接近實際。測算一定要有根據,對被測算的產品產量要定期進行測定。在選擇測定標準時,要註意樣品代表性。如煤礦、鐵礦採用礦車計算產量時,應按每車平均實際裝載量計算,而不應按滿車或虧車時的裝載量計算。期末應用盤庫數進行調整。
工業產品產量調整統計數字的規定:
⑴本年月度、季度已上報的產品產量,如發現數字不實(多報或漏報等),應於發現當月在“本年本月止累計”數中調整,並加以說明。
⑵企業出廠的產品如因本企業的責任而發生退貨時,應分情況處理。凡可修複的產品,修複後不得重覆計算產量;凡不能修複的產品,應在報告期本年本月止累計數中扣除,並加以說明。跨年度的退貨,調整辦法同上。 ⑶由於自然災害、自然損耗等屬於非企業原因而造成的產品損失,均不必調整已報的統計數字,但應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