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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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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媒介預審

  媒介預審,又稱新聞預審,是指新聞媒體在新聞報道中,擁有獨立採訪權、編輯權的媒體從業者對其所報道的新聞事件的背景、當事人、成因、結果及影響進行質疑,通過進一步採訪報道解答質疑,同時對由新聞報道所引發的公眾輿論進行獨立調查、統計,並對政府部門應對新聞事件所採取的策略及時報道、公開評論的活動。

媒介預審的理解

  媒介預審,類似於廣義上的預審概念。在公開信息、揭露事實的階段,媒介進行暗訪調查、輿論統計,類似於法學上的“司法偵查程式”;在還原真相、給出結論的階段,媒體進行綜合評論報道,類似於法學上的“司法審查程式”。

  1.媒介預審的對象是密度報道,而非深度報道我們熟悉的許多“密度報道”,都屬於“媒介預審”的產品,如“華南虎”事件初期的報道、“5.12”大地震前期的描述性報道,被網路炒得沸沸揚揚的“躲貓貓”事件初期的報道、各媒體刊登的案件紀實等。這類文章雖常常混雜於深度報道的版面中,卻不是深度報道,因為它們不具備深度報道所具有的“結論性”特點。這類俗稱“密度報道”的新聞報道形式,屢屢成為輿論的焦點。民眾看到新聞報道後,發表自己的看法和見解,輿論便被分成兩派甚至多派,開始是口頭辯論,或在網路論壇里論戰,然後上升為報紙或電視辯論。因此,媒介預審的對象和產品大都是“密度報道”,因為媒介預審期間不太可能得到真相,媒體不會對事件妄下結論,只有預審的末端才會出現真正的“深度報道”。

  2.媒介預審的性質為“新聞本質真實”所謂“新聞本質真實”,概而言之,是指新聞報道要反映出事物的內在本質和規律。新聞報道不但報道了事實,而且反映和揭示了事物的本質,給群眾以啟發、教育和積極引導。新聞報道不能僅僅反映所報道事物的錶面的、現象的真實,而應當儘可能做到全面、深刻地反映事物的內在規律,即對所報道事物在整體上、巨集觀上和本質上的把握。

  媒介預審對新聞報道的質疑和答疑過程,正是透過新聞現象看本質的體現;媒介預審關註公眾輿論,也是為了反映民眾對新聞現象的意見,在回答民眾疑問的過程中對新聞現象進行解析,並通過調查報道還原新聞本質真實;媒介預審對政府部門的信息公開策略做綜合報道,也是為了挖掘政府出台政策和發佈信息的深層原因,從而揭示信息背後的真相。

  3.媒介預審的屬性為“新聞客觀性”所謂“客觀報道”,是指新聞報道要忠實於客觀事實,要按照客觀事物的本來面貌實事求是地反映和報道它,切忌將對客觀事物的觀點和意見與其混同。從錶面上看,媒介預審的性質違背了新聞客觀性原則,因為業界一直提倡新聞“只報道事實不報道意見”,媒介預審對公眾輿論的高度關註是對新聞客觀性的公然否定。其實不然,媒介預審不僅不違背新聞客觀性原則,恰恰是新聞客觀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首先,媒介預審“新聞本質真實”的性質符合客觀報道原則“忠於客觀事實”的要求。客觀報道原則要求新聞提供的都是客觀實在的事實本身,媒介預審的要求也是報道事實,還原真相。其次,媒介預審也要求媒介按照客觀事物的本來面貌報道它,追求真相,還原本來面目。再次,媒介預審也是將公眾、專家、學者對新聞現象的觀點、意見和新聞現象、客觀事實嚴格區分,新聞預審關註的大都是難以下定論的客觀事物和新聞事件,媒體不會輕易下結論,也不可能輕易將公眾、專家和學者的意見作為媒體的立場,媒體只是作為各方意見的共存體,而且將意見、評論同新聞報道相區分。第四,媒介預審的終極目的是還原客觀事實。在新聞預審活動中,新聞事實的還原或多或少地會打上新聞從業人員的主觀烙印,但它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新聞預審活動也不因主觀因素的介入而改變目的,其還原客觀事實的目的不變。

媒介預審的特點

  (1)媒體敏感。媒體敏感不同於新聞敏感,媒體敏感是媒體從業者對其報道的新聞事件的真相進行質疑的能力。具體表現為對新聞現象和細節的肯定、否定、確定、不確定、確信、懷疑,意在調查“新聞背後的新聞”,從而確認事實真相。媒介預審要求媒體從業者不僅能報道新聞,還要對新聞現象進行質疑,探究新聞現象是不是事實,若新聞報道嚴重偏離事實真相,新聞媒體將進行調查,最終解答質疑,還原真相。

  (2)輿論敏感。輿論敏感是指媒體從業者不僅要關註新聞現象,還要關註公眾對新聞現象的輿論反映。輿論敏感是媒體對公眾話語權和公眾知情權的重視,要求媒介對新聞報道產生的公眾輿論進行密切關註,通過調查民意、統計數據,提取輿論證據。

  (3)信息敏感。媒介預審要對政府部門的信息進行及時公開,並對政府應對相關問題的策略和處理信譽危機的手段作綜合報道,以期得到公眾輿論的理性評定。

  (4)評析敏感。大眾媒體力邀專家學者成為特約評論員,讓他們對政府策略進行分析評論,將評論與新聞相區分並予以刊載或者播出。

媒介預審的一般程式

  媒介預審活動與其他新聞活動一樣,具有一套普遍適用的程式。從媒介預審的定義不難看出,媒介預審的一般程式為:媒體報道新聞現象——輿論反映(反饋)——媒體質疑自身新聞報道(記者採訪調查、信息公開、媒體解答質疑)——還原事實真相。

  一般而言,對一個新聞現象的報道完成後,輿論或多或少會有所反映,或贊成或反對,所以反饋程式一般都能順利完成。媒介預審程式的完整性就主要取決於媒體自身了,作為客觀事實的報道者,媒體自身的預審能力,直接決定著其預審程式的完整性和連貫性。

媒介預審的相關概念

  1.媒介預審與媒介失語、媒介審判

  (1)媒介預審應杜絕媒介失語。媒介預審活動要求媒體在面對新聞現象時“有作為”,能根據新聞現象挖掘背後事實,充分反映輿論呼聲,杜絕“媒介失語”。“媒介失語”會導致社會監督的嚴重缺位,而媒介預審則會顯著提高監督水平。

  在“非典”初期集體失語後,我國大眾媒體廣遭詬病,媒介自律被新聞界反覆提及,新聞界越來越註重提升媒介素養、正確進行輿論監督和輿論引導,有學者甚至提出了“媒介預警”的概念,即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時,媒體不應作壁上觀,而應充分發揮預警作用,協助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化解公共危機

  (2)媒介預審應避免媒介審判。“媒介審判”與“媒介預審”只是一字之差,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兩者的性質有著本質區別。媒介預審的性質為“新聞本質真實”,即新聞報道不但報道事實,而且反映和揭示事物的內在規律。而媒介審判的性質為“以新聞自由干預司法獨立、以道德評判取消司法審判、以媒介的‘話語強權’代替輿論監督”,即媒介充當“法官的法官”,凌駕於司法之上,干預和影響司法。兩者的法律屬性亦不同。媒介預審是在法律範圍內的合法媒介活動,而媒介審判則是凌駕乾法律之上的不合法活動。

  兩者造成的結果不同。媒介預審活動能更火限度地還原事實真相,保障公眾知情權,擴火政府信息公開的廣度和力度,最終能增強媒介的公信力,在定程度上有助乾司法公正的實現。媒介審判則加劇了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衝突,誤導受眾,扭曲了新聞輿論的監督功能,改變了新聞媒體的角色定位,干擾了新聞界的_E常工作,並有可能使媒體陷入訟累之中,成為司法公正的障礙,最終損害媒體的形象,使媒體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2.媒介預審與隱私權名譽權保護

  (1)媒介預審與隱私權保護。媒介預審在信息、公開的過程中極易對公民個人隱私杈造成侵害。為了避免對公民隱私權造成侵犯,媒體自身應該明確:什麼樣的媒介預審、何種程度的媒介預審才不構成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

  美國法律確定了一個新聞價值特權原則,即總的來說,法院在確定什麼是公共利益時聽從媒介的意見。司法機關在此處的座右銘大概是,“如果媒介公佈它,它肯定是新聞”。有了法院的尊重,媒介在公佈所有聲稱涉及公共利益的有關個人的實情以及在行使新聞判斷時應當受到保護。美國的這些做法或許對我們Ⅱ三有啟發意義。

  《中國民法典(專家建議稿)》第l57條規定,為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而公開披露公眾人物的隱私,不構成新聞侵權。因此,如果媒介預審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記者及編輯任處理報道的過程中沒有故意違反新聞職業者的基本倫理準則和正常工作程寄,媒介預審沒有僭越法律權威,就是合法的媒介預審,就不對報道對象構成隱私權侵犯。

  值得一提的是,公眾人物雖然也是自然人,也享有自然人的基本權利,但如果公眾人物的行為關係列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那麼達種行為無論是多麼的私密,也是一定要讓人民知道和監督,否則可能會損害國家或公眾的重火利益。

  (2)媒介預審與名譽權保護。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國際}:把毀損名譽權的行為統稱為誹謗。作為有“深度報道”性質的媒介預審活動,極易對新聞報道對象構成名譽權侵害,綜觀國內外新聞媒介史,被提起誹謗訴訟的媒體和記者不勝枚舉,即便像《紐約時報這樣頗具“厚重感”的媒體,也在其發展歷程中遭遇過多起誹謗罪起訴。因此,媒介預審活動應往意對公民名譽權的保護,切忌預審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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