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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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保障(Unemploye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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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障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失業人員和家庭提供物質幫助和再就業服務的保障。
失業保障的措施[1]
2.服務保障,包括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到80年代中期,世界上只有40個國家有某種形式的失業保障制度,而且80年代以來很少有新的發展。已建立失業保障的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這些國家勞工市場的組織程度較高,為實行失業保障提供了基礎。
失業保障的主要手段[1]
失業保障的主要手段是強制性的失業保險,也有的國家,如丹麥和瑞典,實行的是非強制性的由工會管理和經營的自願保險,還有的國家,如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實行的是須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失業救助制度,而德國實行的是保險和救助雙管齊下的“雙軌制”。
失業保障的法律體現[2]
失業保險是根據憲法規定的國家就業義務,始於20世紀初,由法、英兩國首創。法國在1905年建立了非強制性失業保險法律制度;英國在1911年建立了強制性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到1995年,已經有65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失業保險法律制度。
主要失業保險法律制度類型有:(1)政府實行的強制或非強制的失業保險;(2)工會等社會組織建立的自願失業保險,有些得到了政府的資金支持。失業保障方式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主要是發放失業救濟金;從80年代開始,很多國家實行積極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失業保險救濟與就業促進結合了起來。英國甚至將《失業救助法》改為《再就業促進法》,失業救濟金向求職者(jobseeker)傾斜。當前,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強調就業促進,建立積極的失業保障制度,以避免養懶漢和對勞動力市場產生消極作用。有些國家已經將“失業救濟”改革為再就業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