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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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失業(Voluntary Un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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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失業是“非自願失業”的對稱,是由英國資產階級庸俗經濟學家阿瑟·塞西爾·庇古提出的經濟概念,指工人由於不接受現行的工資或比現行工資稍低的工資而出現的失業現象。這種說法的目的在於掩蓋資本主義的矛盾,把失業的責任歸於工人自身。另外,薩克裡頓(J.R.Shackleton)這樣定義自願失業:如果自願失業者寧願選擇不工作也不願參加他們能獲得的可勝任的工作,因為工資或其他工作條件同不工作的選擇相比,缺乏吸引力,這樣產生的失業現象就叫做自願失業。
現代西方經濟學家在分析失業原因時提到的自願失業的概念與皮古的概念略有不同,它指自願放棄工作機會而不願意尋找工作所造成的失業。
造成自願失業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幾種情況:
①立法方面的原因;
②社會風俗習慣;
③工資福利方面進行的集體談判不能達成協議;
④工人的個性執拗;
⑤為失業者支付的失業救濟金過高,有的甚至比他們在職時獲得的納稅後收入還要多,致使一些人寧願失業,靠救濟金生活;
⑥人們過分挑選工作種類和工作條件;
⑦準備升學以便將來得到更優越的工作;
⑧貪圖閑暇與安逸,等等。
近幾年在我國大中城市也出現了一些青年自願失業者,表現在:有些行業和職業招工難,同時城鎮每年有200多萬青年失業。這部分青年失業,不能用勞動力供過於求、就業機會不足來解釋,也不能用結構性失業來解釋。這種現象是由於超前就業意識,使城市青年自願失業。他們不惜延長失業持續時間,加大就業機會成本,在一般就業和理想就業之間進行苛刻選擇。為此,必須加強對青年的就業指導,以減少人力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