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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變數名稱搶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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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功能變數名稱搶註

  功能變數名稱搶註是指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或其他商業標誌搶先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自已並不使用。這種行為一般具有搶註的功能變數名稱數量眾多,並公開索高價出售被搶註功能變數名稱的特點。

功能變數名稱搶註的由來[1]

  “功能變數名稱搶註” 一詞最早見諸於國內大約是1995年底,但中國人認識到它始於《經濟日報記者陶國峰,1996年12月12日發出的報道,一些中國內地著名企業最近發現其在試圖加入國際互聯網路時受阻,因為這些企業的商標或名稱被香港幾家企業搶先在國際互聯網上註冊為自己的功能變數名稱。此時距中國公用電腦互聯網的開通僅僅半年。據有關統計,到了1996年,我國已有600多個著名企業和商標在互聯網上的功能變數名稱被搶註,其中包括長虹全聚德、健力寶、五糧液、紅塔山等等。直至1997年《中國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暫行管理辦法》出台,發生在我國的大規模功能變數名稱搶註才算得到遏制,但功能變數名稱搶註並未因此而杜絕,我們至今仍能時常看到“某某功能變數名稱被搶註”的報道。

  “功能變數名稱搶註” 問題成了國內企業認識和重視國際互聯網的開端,就像之前出現的商標搶註一樣,吃了虧才長教訓,但這樣的教訓並不是中國才有,發生在中國的功能變數名稱搶註事件只是全球性功能變數名稱搶註的一部分。早在功能變數名稱制度產生之初,便有“功能變數名稱搶註”發生,其中最具諷刺意義的一個案件就是全球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的功能變數名稱被搶註。

  INTERNIC是負責全球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登記的機構,可功能變數名稱internic.com卻被一家名叫Internic.software的公司盯上,先搶先進行了登記。該網站也經營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登記業務,收費是250美元。許多網路使用者不明其理, 誤以為internic.com就是INTERNIC的官方網站,即在該網站進行功能變數名稱登記。Internic.software公司取得資料後,在向INTERNIC登記該名稱並繳納100美元的費用,這樣一轉手,便可爭得150美元。連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功能變數名稱,功能變數名稱搶註之猖撅, 由此可見一斑。

功能變數名稱搶註的原因[2]

  1.規範性文件比較零散,缺乏系統性。我國目前尚無有關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的單行法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沒有對功能變數名稱所產生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導致發生功能變數名稱糾紛時人民法院沒有審理判決的依據。

  2.審核程式不完備。根據《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暫行管理辦法》之規定,功能變數名稱註冊遵循“先申請先註冊”的原則,即誰先巾請誰就享有該功能變數名稱的所有權。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機構僅對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而不負責對該功能變數名稱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進行實質性審鹼。這一規定必然會導致功能變數名稱搶註行為的頻發。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企業名稱、知名商標及標識等被成功搶註為功能變數名稱的原因。

  3.處罰力度較輕。從《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中我們可以發現,對惡意搶註和使用行為以及其他一些違法或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都比較輕,而功能變數名稱一日被搶註,特別是一些馳名商標或知名個人名稱被搶註後,給惡意搶註者帶來的利益遠遠大於對其的懲罰。在利益的驅使下,搶註行為便頻頻發生。

功能變數名稱搶註的保護現狀[1]

  互聯網是企業進行電子商務必不可少的媒介。而要在網上進行不見面的交易,企業必須擁有一個自己的網上名稱一一功能變數名稱。作為一種全新的網上資源,由於功能變數名稱具有上述價值巨大、管理寬泛等特點,於是隨著互聯網這個巨大商業市場的蓬勃發展,功能變數名稱被搶註的現象成直線上升趨勢。

  我國1997年5月30日發佈了《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實施細則》,對我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系統的管理機構、申請原則、申請程式等作了明確規定。針對功能變數名稱搶註現象,《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暫行管理辦法》直接規定了不得使用他人己經在中國註冊過的企業名稱或商標名稱。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已經開始作出維護被惡意搶註人的權利的判決或裁定。但是,作為一個行政規章,《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暫行管理辦法》不管從法律效力還是具體規定上都有不足之處,同時,該規定對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的解決機制缺乏規定。因此,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要對功能變數名稱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最直接的辦法是採取在知識產權法中擴大對某些條款解釋來保護功能變數名稱權。值得註意的是,由於功能變數名稱權與傳統知識產權沒有必然的聯繫,採取上述辦法並不能使功能變數名稱權得到完全的保護, 在目前僅僅是一種權宜之計。

功能變數名稱搶註的防範對策[1]

  近年來,我國知名商標被境外公司在互聯網上搶註現象之惡劣足以讓國人震驚。現在,我國的知名商標“娃哈哈”,“健力寶”等幾十個品牌在國內商家對互聯網還似懂非懂之際,就已經被境外公司在網上搶先登記。一時間,大有國內名牌在互聯網上全軍覆滅之勢。面對如此局面,如何充分地運用科技手段和法律手段減少損失,維護合法權益,不僅是國內公司,企業急需攻剋的難關,更是法律界人士應盡之責,對此,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第一,企業應高度重視功能變數名稱的保護,及時申請自己的功能變數名稱。對國內企業而言,特別是知名企業和有著名商標的企業,應高度重視功能變數名稱問題,全面瞭解、熟知互聯網這一新生事物的作用及潛在的巨大商業價值,按照我國“先申請先註冊”的原則,企業應儘快把自己的名稱和商標註冊成為功能變數名稱, 以保護這一重要的知識產權

  第二,鑒於互聯網信息中心於1996年9月公佈的新功能變數名稱管理條例規定,當商標權人認為他人在互聯網信息中心惡意搶註了其商標作為功能變數名稱的,商標權人可以向互聯網信息中心提出爭議,並同時向法院提出訴訟。因此,要及時瞭解國際互聯網中心發佈的有關規定,做到知彼知己。

  第三,被搶註功能變數名稱的企業可藉助司法介入恢復其合法狀態。目前,國內首例功能變數名稱糾紛“廣東科龍集團有限公司訴個體工商永安制衣廠吳永安”一案,在北京市人民法院審結。法院受理此案後,被告吳永安曾向科龍公司提出要求,要求科龍公司補償其功能變數名稱註冊費2000元,首年度運行費300元,願放棄“KELON”功能變數名稱的使用權。原告科龍公司拒絕吳永安的要求。1999年3月6日,在法院開庭審理前,吳永安函告法院:其已向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提出申請,要求註銷其註冊的“kelon.com.cn”功能變數名稱,並寄回了註冊證書。法院經向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查詢,永安制衣廠註冊“KEL0N”功能變數名稱的網頁自註冊之日起至訴訟時止一直為空白。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已於1999年3月25日完成永安制衣廠“kelon.com.cn”功能變數名稱的註銷工作。1999年3月29日,科龍公司獲得“ kelon.com.cn”功能變數名稱。科龍公司以被告吳永安自動停止了侵權行為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認為吳永安申請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為無效民事行為,鑒於該行為己經自動停止,對原告科龍公司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權利的妨礙不復存在,當事人撤訴符合自願、合法的要件,裁定准許原告科龍公司撤回起訴。至此,中國首起功能變數名稱糾紛以被告主動註銷功能變數名稱、原告撤訴告終。儘管公眾所期望出現的功能變數名稱案件的實體處理結果沒有出現,但是通過訴訟促使被告主動註銷功能變數名稱,即藉助司法介入恢複合法狀態,也是訴訟的價值之一。

  第四,幫助和鼓勵已遭搶註的企業及早實行反搶註措施。功能變數名稱只要有細微的差別即可供被登錄的功能變數名稱稍做變動再行註冊,以尋求新的立身之地。例如“健力寶” 已被搶註,那麼可以在“健力寶”前加“CHINA”,或者在後面加“GR0UP”再申請註冊。這種措施使得商家至少可以使用和擁有周邊功能變數名稱, 以控制損失的擴大。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朱曉青,李曉光.功能變數名稱搶註問題及其對策(A).商務與法律.2003,3:39~40
  2. 董瑞玲.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搶註的法律問題探討(A).中共鄭州市委黨校學報.20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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