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變數名稱糾紛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功能變數名稱糾紛,亦稱功能變數名稱爭議,是指因功能變數名稱的分配和使用而引起的一些法律糾紛。根據糾紛當事人的不同,我們可以把功能變數名稱糾紛分為兩類:一類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申請人與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機構之間的糾紛,另一類是商標所有人或其他受法律保護的標誌的擁有人或利益方與功能變數名稱擁有人之間的糾紛。
(一)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的糾紛。
就目前發生的功能變數名稱糾紛案件來看,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的糾紛案件最多,也最具有代表性。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的糾紛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是商標對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及使用的影響,二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及使用對商標的影響。643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看法,功能變數名稱糾紛主要表現為兩個問題:一是功能變數名稱的分配問題,即功能變數名稱的歸屬問題;二是商標的實施問題,即商標侵權問題。這兩個問題的產生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商標所有人在現實物理空間取得的商標權的效力應及於網路空間。但是,它們在表現形式上和法律後果上都有顯然的差別:功能變數名稱歸屬問題表現為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應歸其所有,因而提出確權之訴;商標侵權問題表現為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註冊和使用功能變數名稱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因而提出侵權之訴。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的糾紛主要有以下類型:
1.善意功能變數名稱搶註。註冊人註冊是善意的,其目的不是為了損害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PDA商標侵權案,原告石家莊福蘭德事業發展有限公司在1997年為其經營的產品註冊了/小秘書0商標,又將其英文縮寫/PDA0進行註冊,作為對/小秘書0商標的保護性商標。當該公司欲將/PDA0商標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時,卻發現被告北京市彌天嘉業有限公司已在1998年10月申請註冊了www.pda.com.cn功能變數名稱。原告認為,被告的搶註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則稱,將/PDA0文字作為功能變數名稱申請註冊,是出於在電腦行業中,PDA是個人數字助理的縮寫,國內外早已把PDA當成一個通用名詞。從錶面上看,被告的先註冊行為阻礙了原告使用其商標作功能變數名稱,但由於原告不能為該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範圍提供證據,被告在註冊後也從未向原告要過一分錢,不構成惡意搶註,所以,法院最後沒有支持原告的主張。
2.惡意功能變數名稱搶註。惡意搶註是指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持有的功能變數名稱與異議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商標完全一致或極其相似,且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對功能變數名稱本身並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且功能變數名稱的註冊和使用均為惡意。
(二)功能變數名稱與功能變數名稱的糾紛。
提到功能變數名稱糾紛時,人們往往想到的是功能變數名稱與其它在先權利之間的衝突,比如,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權的衝突,功能變數名稱與姓名或名稱權的衝突,而很少想到功能變數名稱與功能變數名稱之間的衝突。但是隨著電子商務日益發展,功能變數名稱與功能變數名稱之間的糾紛也越來常見,主要表現為功能變數名稱與功能變數名稱在相似性上的衝突。這種近似某些知名功能變數名稱的功能變數名稱,實質上是利用了其它知名功能變數名稱的聲譽,從而竊取了知名功能變數名稱所有人前期的大量投入和努力。
(三)功能變數名稱與企業名稱或人名的糾紛。
功能變數名稱與企業名稱(或商號)的糾紛,是指功能變數名稱在註冊或使用上與企業名稱或商號等在先權利衝突所引起的糾紛。在很多國家,企業名稱(商號)和商標一樣依法受到保護,不能擅自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在法國,將著名公司的商號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已被認定為惡意註冊。在德國,商標法既保護註冊商標,也保護商號等名稱,德國民法典也對公司名稱、合伙名稱、工會名稱等予以保護,而且這種保護既不以商業使用為條件,也不要求名稱完全相同,相似導致混淆就構成侵權。我國《民法通則》等也有企業享有名稱權的規定。
(一)功能變數名稱的技術要求與商標的法律要求之間的不統一性。1.功能變數名稱的唯一性和商標的多樣性。功能變數名稱具有絕對唯一性,整個網際網路空間絕對不允許出現兩個完全相同的功能變數名稱。而商標具有多樣性,在不同國家、同一國家的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允許存在許多個相同的商標。除了馳名商標外,每一個商標都不對其他商品產生法律上的效果或影響,他們是完全獨立的。如在美國,/Thrifty0這一商標被汽車出租公司、藥材連鎖店、汽車加油站共同擁有和使用。在我國,註冊/長城0商標的既有電子電腦,也有電風扇和農機具等商品。另外,漢語拼音發生撞車的現象就更多了,比如www.greatwall.com和www.changcheng.com。因此,具有相同商標、企業名稱及商號英文名稱、漢語拼音名稱的不同企業爭奪同一功能變數名稱的現象就更多了。此外,商標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特點,在一國主權之外則不受法律保護,這種商標按類別的排他性和嚴格的地域性特點與功能變數名稱的絕對排他性的不同,導致了存在於網路虛擬空間的功能變數名稱與傳統知識產權中以商標為代表的商業識別標誌發生了正面衝突。這一矛盾表明,在功能變數名稱和商標之間不可能建立起完全的、一一對應的關係。這就意味這,並不是每一個符合功能變數名稱構造規則的商標都可以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一旦這個功能變數名稱被某人註冊,在技術上絕對排除了任何其他人就與該功能變數名稱完全相同的功能變數名稱獲得註冊的可能性。因此,必然有一些商標無法註冊。2.商標的顯著特征和功能變數名稱的非顯著特征。商標必須具有顯著的特征,否則不能註冊;而功能變數名稱不需要此要求。這一矛盾表明,並不是所有功能變數名稱都可以成為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在功能變數名稱向商標轉化的過程中,只有那些符合商標顯著特征要求的功能變數名稱才有可能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3.商標的近似排斥性和功能變數名稱的近似不排斥性。這就意味著,商標的所有人儘管可以通過法律手段阻止他人將近似的商標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或獲得註冊,但在技術上他無法阻止他人將近似商標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而在功能變數名稱向商標轉化的過程中,卻存在著相反的情況。
(二)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程式與商標註冊程式的互相獨立。在現行的功能變數名稱體系與商標體制下,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程式與商標註冊程式是完全獨立的。概括的說,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程式不受商標註冊程式的影響,商標註冊程式也不受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程式的影響。這就給惡意搶註功能變數名稱者以可乘之機。InterNIC作為非官方的國際頂級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組織規定,任何人都有權申請註冊包括/.com0在內的國際頂級通用功能變數名稱,並且,申請註冊者無須擁有與功能變數名稱相一致的商號權和商標權,註冊採取/先申請,先註冊,先擁有的原則,註冊後,只要每年繳納規定費用,就可以永久占有該功能變數名稱,允許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人轉讓該功能變數名稱。按照上述規則,我們可以推論功能變數名稱搶註本身並不屬於違法。而且,功能變數名稱的註冊方式形式審查制也是功能變數名稱糾紛產生的原因之一。依《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管理辦法》規定,各級功能變數名稱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功能變數名稱是否與註冊商標及企業名稱相衝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權益,同時也未規定申請人有查詢義務,因此,當某一個國際註冊的二級功能變數名稱或國內註冊的三級功能變數名稱與在我國境內註冊的商標、商號相同,並且註冊功能變數名稱不為註冊商標、商號所有人或持有人擁有時,商標、商號與功能變數名稱的權利衝突也就因此而發生。
(一)功能變數名稱糾紛的司法解決。功能變數名稱糾紛是網路環境下的產物。在功能變數名稱糾紛出現後,由於相關法律和解決機制的滯後,理所當然由傳統的司法機構解決功能變數名稱糾紛的問題。從訴訟理論上看,商標所有人有權利或利益遭受損害時,有權向法院起訴得到救濟。但在實踐中,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功能變數名稱糾紛會有很多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各國普遍缺少解決功能變數名稱糾紛的實體規則。2.傳統的管轄原則難以適用所有與網際網路有關的糾紛都存在這個問題。3.法院判決的執行存在困難。在任何形式的功能變數名稱糾紛訴訟中,都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已註冊功能變數名稱的地位問題。而這種判決不是法院自己能夠執行的,必須依賴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機關。如果是在國外的註冊機構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這種判決的執行就會碰到很大的困難。在我國商標法上,關於功能變數名稱糾紛的處理規則是很不明確的。
(二)功能變數名稱糾紛的強制性行政程式。在功能變數名稱糾紛出現之後,首先想到的是通過現有司法體系來解決問題,於是各國法院出現了許多功能變數名稱糾紛案件。但在實踐中,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功能變數名稱糾紛會有很多困難。其中最大的困難在於,現行商標法對商標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功能變數名稱,尚未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各種政府間的和非政府的相關機構聯合起來,創建了一種新的功能變數名稱糾紛解決機制)))功能變數名稱爭議強制性行政程式。最早提出功能變數名稱爭議強制性行政程式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經過一系列的準備,1999年8月ICANN(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值分配公司)制定了統一的功能變數名稱爭議解決政策(UDRP),而WIPO仲裁與調節中心被指定為第一個服務提供者。ICANN統一功能變數名稱爭議解決政策的核心是強制性行政程式。根據5統一功能變數名稱爭議解決政策6第4(a)條的規定,投訴人向有關的功能變數名稱爭議解決機構投訴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註冊功能變數名稱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第二,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就其功能變數名稱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第三,功能變數名稱被惡意註冊和使用。
上述條件意味著強制性行政程式存在以下問題:1.強制性行政程式只適用於/濫用性註冊0,而不適用於其他功能變數名稱糾紛。而在實踐中,有許多其他類型的糾紛,如不同商標權人之間或商標權人與其他權利人之間的功能變數名稱歸屬糾紛等。2.受其性質和目的限制,其救濟手段只有兩種:註銷和轉移。而在實踐中,許多商標所有人除了可能提出這些要求外,往往還會要求賠償因功能變數名稱擁有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3.行政程式的裁決不具有終局效力,也不具有司法裁判和仲裁裁決的效力。其快捷性體現不出來。4.服務提供者少,其可用性大大折扣。5.行政程式的合法性並未完全解決。
當然,強制性行政程式補充了現行商標法律體系在網路環境下的不足,成為商標法的重要補充,為商標法在網路空間中的實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機制。
功能變數名稱是一種稀缺資源,具有惟一性,專有性,識別性,無形性和全球性使得功能變數名稱的價值無法估算。功能變數名稱爭奪之戰在全世界範圍內將會愈演愈烈。為了規範功能變數名稱的使用秩序,建造良好的網路環境,應當提倡多種途徑解決糾紛,各種途徑各有所長,但司法程式作為最終解決糾紛的一道屏障,在未來的糾紛處理中相信能更多地體現出其權威性,終局性的優越一面,我國需要在立法及實踐中摸索剋服困難的模式,趨利避害,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濟機制。
- 吳成娟.論功能變數名稱糾紛及其解決機制(J).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