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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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用(land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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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土地信用[1]
土地信用特征[1]
土地信用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土地信用具有永久性及自償性。無論是農地還是市地都具有持久性而且能夠在經營中提供收益從而具有償還能力。
(2)土地信用具有靈活性。土地信用通常通過發行各種土地債券而進行。債券的面額小,流通方便,易於被人們所接受。
(3)土地信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往往可以成為協助政府推行一定的土地政策的輔助性工具。
(4)土地信用具有一定的脆弱性。一是貸期長、利率低;二是風險性較大;三是業務成本高。
土地信用內容[1]
土地信用對土地利用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土地信用分為農地信用和市地信用兩大類。農地信用包括農地取得信用、農地改良信用和農地經營信用;市地信用包括取得信用、改良信用、企業信用和消費信用。土地信用業務概括起來包括三個方面:債券業務、融通資金業務、土地開發業務。
土地信用形式[2]
土地信用主要有三種形式:
(1)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正式的土地轉讓的分期付款協議,雙方通過訂立轉讓契約,採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實現產權的轉移。
(2)土地經營者以土地作抵押取得銀行貸款,就可以在原有土地上實行集約經營,從而擴大經營規模,也可用以繼續增加土地投資;
(3)經營者通過土地一次抵押取得銀行貸款用以支付取得土地使有權的一部分價款,其餘額以二次抵押方式延期付款。
土地信用產生原因[2]
土地信用的產生具有一定的原因:
(1)土地的經營往往需要具備較高數額的生產準備金,在生產周期內,所需的資金土地經營者可自己解決一部分,其餘一部分則需要社會給予一定的信用支持;
(2)土地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和高價值性使土地信用成為可能;
(3)土地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土地信用產生的客觀基礎。通過土地信用,可以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之間的矛盾,為土地經營者提供便利,從而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