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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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用(land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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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信用[1]
土地信用特征[1]
土地信用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土地信用具有永久性及自偿性。无论是农地还是市地都具有持久性而且能够在经营中提供收益从而具有偿还能力。
(2)土地信用具有灵活性。土地信用通常通过发行各种土地债券而进行。债券的面额小,流通方便,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3)土地信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往往可以成为协助政府推行一定的土地政策的辅助性工具。
(4)土地信用具有一定的脆弱性。一是贷期长、利率低;二是风险性较大;三是业务成本高。
土地信用内容[1]
土地信用对土地利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土地信用分为农地信用和市地信用两大类。农地信用包括农地取得信用、农地改良信用和农地经营信用;市地信用包括取得信用、改良信用、企业信用和消费信用。土地信用业务概括起来包括三个方面:债券业务、融通资金业务、土地开发业务。
土地信用形式[2]
土地信用主要有三种形式:
(1)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正式的土地转让的分期付款协议,双方通过订立转让契约,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实现产权的转移。
(2)土地经营者以土地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就可以在原有土地上实行集约经营,从而扩大经营规模,也可用以继续增加土地投资;
(3)经营者通过土地一次抵押取得银行贷款用以支付取得土地使有权的一部分价款,其余额以二次抵押方式延期付款。
土地信用产生原因[2]
土地信用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原因:
(1)土地的经营往往需要具备较高数额的生产准备金,在生产周期内,所需的资金土地经营者可自己解决一部分,其余一部分则需要社会给予一定的信用支持;
(2)土地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和高价值性使土地信用成为可能;
(3)土地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土地信用产生的客观基础。通过土地信用,可以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矛盾,为土地经营者提供便利,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