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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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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國際民航機[1]

  國際民航機是指一切進出我國關境的國際民用航空運輸飛機,包括經我國政府批准進出我國關境執行商業性活動的外國籍軍用運輸機,但不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乘坐的專機。

國際民航機的分類[2]

  目前國際民航機的種類可分以下幾種:

  1.按其任務性質分為:商業機、公務機、包機、專機、調機。

  商業機一般指載運旅客與載運旅客和貨物的經營性計劃航班或加班航班,有固定航線、航班號。

  公務機一般指各國政府或跨國企業集團為公務活動或重大國際交流活動載運隨行人員,由各國政府或跨國企業集團用自己的航空器航行,並向經停國、到達國或者經停、到達地區申請的航線

  包機一般分為客包機和貨包機。客包機主要是為滿足公務活動需求、解決旅游高峰問題而事先或者臨時增派的航線、航班;貨包機主要是根據貨運量而集中安排的航線、航班。

  專機指用來執行專門任務的航班,通常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乘坐的飛機。實際監管中,遇到外國政府首腦乘坐普通商業機入出境,可按照外事部門要求,給予其專機性質的待遇保障。當國外政府首腦下機後(或登機前),海關對機上其他旅客仍按照正常手續進行監管。

  調機指為執行某項任務而進出境的空機,包括接送黨政領導人和國家元首、首腦的空機。

  2.按營運目的或方式分為:入境飛機、出境飛機、轉港飛機(同一航次在我國領域有兩個以上航空站降停或起飛的飛機)、過境飛機(外國航空公司的飛機,非商業性地經停我國某一航空站,然後飛往第三國的飛機)、郵政飛機(郵政運輸專用飛機)等。

  3.按海關監管任務不同分為:客機、貨機、客貨機、客包機、貨包機等。

國際民航機的運輸特點[3]

  航空運輸作為一種現代化的運輸方式,具有快速、安全、不受地麵條件限制的特點,適合快速、遠途運輸,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青睞和重視,從旅客運輸逐步發展到貨物運輸、郵件特快專遞、樣品專送等多種方式,成為國際貿易運輸的一支新生力量。航空運輸所載貨物,一般為體積小、價值高的精密、易碎物品和貴重物品以及鮮活產品等。

國際民航機的進出境報關[1]

  國際民航機除經特准的以外,只准在設有海關的國際航空站降停或者起飛。國際航空站應於民航機降停或者起飛前2個小時通知海關,經海關同意後,方可上下旅客、駁卸貨物、郵件、行李物品及其他物品。

  (一)進境民航機的報關

  國際民航機在降停後,機長或其代理人應立即向海關遞交以下單證申報進境:

  (1)《入境和過境旅客以及行李物品艙單》1份;

  (2)《進口和過境的貨物、郵件和其他物品艙單》1份;

  (3)進口貨物運單1份;

  (4)《機組人員及其自用物品、貨幣、金銀清單》1份。

  (二)出境民航機的報關

  國際民航機在起飛前,機長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遞交以下單證申報出境:

  (1)《出境旅客及行李物品艙單》1份;

  (2)《出口貨物、郵件和其他物品艙單》1份;

  (3)出口貨物運單1份;

  (4)《機組人員及其自用物品、貨幣、金銀清單》1份(國際民航機進站後機組人員沒有變動的免交)。

海關對國際民航機監管的基本規定[2]

  根據有關法規,除經特准的以外,國際民航機只准在設有海關的國際航空站降停或者起飛。國際民航機上下旅客,裝卸貨物、郵件、行李和其他物品,必須經過海關許可,並且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客機是海關旅檢監管的主要機種,海關監管旅客和機組(空乘)人員所攜帶的物品,受理有關申報或航班總申報單。貨機是海關物流監管的主要機種,海關監管載運貨物進出口,其機組(空乘)人員必須同樣履行向海關申報的義務。客貨機既載運旅客,也載運貨物,根據各關業務許可權分配,各司其職,也可授權旅檢部門在監管旅客的同時監管貨物裝卸,並受理總申報單和貨物艙單的申報。海關根據有關申報實施監管。

海關對國際民航機停站期間的監管[1]

  飛機停站期間,海關監管工作也與其他進出境運輸工具停港期間一樣,監管貨物、行李、郵件的裝卸,監管旅客和機組人員的上下機和監管機用物料、燃料、金銀、貨幣

  (一)對進出口貨物、郵件和行李的監管

  國際民航機所載運的進出境貨物、郵件、行李和其他物品,只有在辦完海關手續,並由海關在有關運單或其他單據上簽印放行後,航空站才可以交付或收運。

  對原機通運上述物品,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予檢查,對換機轉運的,應卸存於海關同意的倉庫場所,由海關監管,並且按有關規定辦理轉運手續。對過境的,按過境貨物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外國飛機機長代外國政府或外國駐華使館攜帶的外交信袋入境或出境,必須由有關使館具有專業信使、臨時信使或者外交官身份的人員,親自提取或交付,按外交信袋放行。外國飛機為他國駐華機構代理進口的報紙、雜誌可准予進口免稅放行。

  (二)對機用燃料、油料、零備件、正常設備、供應品及金銀、貨幣的監管

  留置在飛機上的上述物品,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檢查或加封。機長應保護海關封志的完整,不准出售或移作他用。

  卸下上述物品以備本民航企業所屬飛機使用的,應由海關監管檢查,並存放在海關同意的倉庫場所,使用或復運出口時,報海關核銷,飛機申報添裝上述物品,報請海關監管免稅放行。

  我國飛機在國外修理、裝配的儀器、零件和由航空機上拆下的廢舊材料,以及在國外添裝的自用燃料、物料,由民航機構證明,免證免稅放行。

  供應品指專為開設航班用的業務表格、資料、單據、票簽和供飛機自用的物品,以及供機組人員、旅客在飛機上使用的餐具、食品飲料煙草和其他生活用品和小賣部供應品。正常設備指機上儀錶、收發報機、救生衣、救生船、食品櫃、水箱水瓶等,不包括攝影和偵察設備,但應包括飛機正常運轉和修理、維護飛機所需的各種地面設備、工具及其零備件。

  (三)對外國民航企業進出口物品的監管

  外國民航企業駐華機構運進公用物品,除有互惠協定或有其他理由經總署通知的以外,應徵稅驗放。對業務宣傳品、紀念品、單據、票證等業務資料,憑申報表免稅核放,不准出售。

  外國民航企業收發的“公郵”,限於民航機構往來的信函。“公郵”進出口時,必須列入艙單,由海關查驗放行。

海關對特殊情況的國際民航機的監管要求[1]

  國際民航機因氣候或其他原因經民航管理部門同意在指定的備用機場臨時降停時,如不上下旅客、裝卸貨物等,可不向海關遞交申報文件,但機長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證飛機上的貨物和行李物品完整無缺。

  如因機件發生故障或者其他特殊事故,被迫在我國境內空降旅客、拋擲貨物;或者因遇險、失事墜落於我國境內時,機長或其代理人或境內民航管理機構應立即通知海關。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鄭俊田,徐晨主編.第七章 進出境運輸工具的通關制度 中國海關通關實務(2008年版).中國商務出版社,2008.5.
  2. 2.0 2.1 李華東等著.第六章 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監督 貨物運輸.中國海關出版社,2005年05月第1版.
  3. 黃中鼎主編.第十章 國際貨運運輸工具通關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實務.中國物資出版社,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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