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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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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国际民航机[1]

  国际民航机是指一切进出我国关境的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飞机,包括经我国政府批准进出我国关境执行商业性活动的外国籍军用运输机,但不包括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乘坐的专机。

国际民航机的分类[2]

  目前国际民航机的种类可分以下几种:

  1.按其任务性质分为:商业机、公务机、包机、专机、调机。

  商业机一般指载运旅客与载运旅客和货物的经营性计划航班或加班航班,有固定航线、航班号。

  公务机一般指各国政府或跨国企业集团为公务活动或重大国际交流活动载运随行人员,由各国政府或跨国企业集团用自己的航空器航行,并向经停国、到达国或者经停、到达地区申请的航线

  包机一般分为客包机和货包机。客包机主要是为满足公务活动需求、解决旅游高峰问题而事先或者临时增派的航线、航班;货包机主要是根据货运量而集中安排的航线、航班。

  专机指用来执行专门任务的航班,通常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乘坐的飞机。实际监管中,遇到外国政府首脑乘坐普通商业机入出境,可按照外事部门要求,给予其专机性质的待遇保障。当国外政府首脑下机后(或登机前),海关对机上其他旅客仍按照正常手续进行监管。

  调机指为执行某项任务而进出境的空机,包括接送党政领导人和国家元首、首脑的空机。

  2.按营运目的或方式分为:入境飞机、出境飞机、转港飞机(同一航次在我国领域有两个以上航空站降停或起飞的飞机)、过境飞机(外国航空公司的飞机,非商业性地经停我国某一航空站,然后飞往第三国的飞机)、邮政飞机(邮政运输专用飞机)等。

  3.按海关监管任务不同分为:客机、货机、客货机、客包机、货包机等。

国际民航机的运输特点[3]

  航空运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具有快速、安全、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的特点,适合快速、远途运输,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和重视,从旅客运输逐步发展到货物运输、邮件特快专递、样品专送等多种方式,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一支新生力量。航空运输所载货物,一般为体积小、价值高的精密、易碎物品和贵重物品以及鲜活产品等。

国际民航机的进出境报关[1]

  国际民航机除经特准的以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者起飞。国际航空站应于民航机降停或者起飞前2个小时通知海关,经海关同意后,方可上下旅客、驳卸货物、邮件、行李物品及其他物品。

  (一)进境民航机的报关

  国际民航机在降停后,机长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向海关递交以下单证申报进境:

  (1)《入境和过境旅客以及行李物品舱单》1份;

  (2)《进口和过境的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1份;

  (3)进口货物运单1份;

  (4)《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1份。

  (二)出境民航机的报关

  国际民航机在起飞前,机长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递交以下单证申报出境:

  (1)《出境旅客及行李物品舱单》1份;

  (2)《出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1份;

  (3)出口货物运单1份;

  (4)《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1份(国际民航机进站后机组人员没有变动的免交)。

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的基本规定[2]

  根据有关法规,除经特准的以外,国际民航机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者起飞。国际民航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邮件、行李和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海关许可,并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客机是海关旅检监管的主要机种,海关监管旅客和机组(空乘)人员所携带的物品,受理有关申报或航班总申报单。货机是海关物流监管的主要机种,海关监管载运货物进出口,其机组(空乘)人员必须同样履行向海关申报的义务。客货机既载运旅客,也载运货物,根据各关业务权限分配,各司其职,也可授权旅检部门在监管旅客的同时监管货物装卸,并受理总申报单和货物舱单的申报。海关根据有关申报实施监管。

海关对国际民航机停站期间的监管[1]

  飞机停站期间,海关监管工作也与其他进出境运输工具停港期间一样,监管货物、行李、邮件的装卸,监管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上下机和监管机用物料、燃料、金银、货币

  (一)对进出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监管

  国际民航机所载运的进出境货物、邮件、行李和其他物品,只有在办完海关手续,并由海关在有关运单或其他单据上签印放行后,航空站才可以交付或收运。

  对原机通运上述物品,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予检查,对换机转运的,应卸存于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由海关监管,并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运手续。对过境的,按过境货物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外国飞机机长代外国政府或外国驻华使馆携带的外交信袋入境或出境,必须由有关使馆具有专业信使、临时信使或者外交官身份的人员,亲自提取或交付,按外交信袋放行。外国飞机为他国驻华机构代理进口的报纸、杂志可准予进口免税放行。

  (二)对机用燃料、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供应品及金银、货币的监管

  留置在飞机上的上述物品,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或加封。机长应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不准出售或移作他用。

  卸下上述物品以备本民航企业所属飞机使用的,应由海关监管检查,并存放在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使用或复运出口时,报海关核销,飞机申报添装上述物品,报请海关监管免税放行。

  我国飞机在国外修理、装配的仪器、零件和由航空机上拆下的废旧材料,以及在国外添装的自用燃料、物料,由民航机构证明,免证免税放行。

  供应品指专为开设航班用的业务表格、资料、单据、票签和供飞机自用的物品,以及供机组人员、旅客在飞机上使用的餐具、食品饮料烟草和其他生活用品和小卖部供应品。正常设备指机上仪表、收发报机、救生衣、救生船、食品柜、水箱水瓶等,不包括摄影和侦察设备,但应包括飞机正常运转和修理、维护飞机所需的各种地面设备、工具及其零备件。

  (三)对外国民航企业进出口物品的监管

  外国民航企业驻华机构运进公用物品,除有互惠协定或有其他理由经总署通知的以外,应征税验放。对业务宣传品、纪念品、单据、票证等业务资料,凭申报表免税核放,不准出售。

  外国民航企业收发的“公邮”,限于民航机构往来的信函。“公邮”进出口时,必须列入舱单,由海关查验放行。

海关对特殊情况的国际民航机的监管要求[1]

  国际民航机因气候或其他原因经民航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的备用机场临时降停时,如不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等,可不向海关递交申报文件,但机长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飞机上的货物和行李物品完整无缺。

  如因机件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特殊事故,被迫在我国境内空降旅客、抛掷货物;或者因遇险、失事坠落于我国境内时,机长或其代理人或境内民航管理机构应立即通知海关。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郑俊田,徐晨主编.第七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制度 中国海关通关实务(2008年版).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5.
  2. 2.0 2.1 李华东等著.第六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督 货物运输.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05月第1版.
  3. 黄中鼎主编.第十章 国际货运运输工具通关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中国物资出版社,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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