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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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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規範(Group Rules)

目錄

什麼是團體規範

  團體規範是支配和調整團體成員行為和團體成員間關係的記憶體和外在標準,作用在於保障團體目標的實現和團體活動的一致性,統一團體成員的信念價值觀,對團體成員具有約束作用。

團體規範的實驗[1]

  謝里夫(Sherif,1935)曾經做過一個著名的實驗:暗室里,實驗者向被試呈現一個小光點,讓被試判斷光點運動的方向。其實光點始終都處於同一位置,但由於暗室中沒有其他事物作為參照,人們註視光點時就會感覺它像是在移動一樣。被試被分作兩組:第一組先進行個別實驗,即一個一個地接受實驗,每個人判斷100次,然後再與小組其他成員一起判斷100次;第二組的被試則恰好相反,他們先一起判斷100次,然後分開判斷,每人各進行100次。實驗結果顯示:第一組成員在單獨判斷時差異較大,一起判斷時,成員的意見則逐漸趨於一致,形成了一個比較穩定的波動範圍。第二組成員由於在先前的團體情景的判斷中,已經在大腦里形成了一個大致的標準,因此在後來單獨判斷時其結果仍然很接近。

  這個實驗說明,個體的行為受到團體壓力的影響。在沒有形成共同意見前,個體均有各自的反應模式;而團體意見產生後,它就會影響個體的判斷;即使個體後來離開該團體,也仍舊保持著與團體一致的意見。這種在團體成員的互動中產生、並促使團體成員達成一致意見的行為準則,就是團體規範。團體規範是實現團體目標與團體行為一致性的必需,它使得本團體與其他團體相區別,同時又調節著每個團體成員的心理和行為。它沒有法律法規那麼明確具體,但成員一旦違反也將受到團體內部的懲罰,甚至被要求離開團體。一般來說,團體規範要麼自然而然地形成,要麼由團體的領導者根據團體成員公認的情況進行制定。有時,一些團體規範(如一些組織嚴密的犯罪集團的團體規範)可能會與某些正式頒佈的標準相衝突,但團體成員往往還是會按照該團體的規範行事。

團體規範的分類[1]

  (1)正式規範與非正式規範

  正式規範是指正式團體內明文規定的規章制度,如學校規定不能無故遲到早退、教師不能體罰學生等。非正式規範是指團體成員約定俗成的、沒有文字明確下來的行為準則,由於成員們的認可而成為一致的態度。例如在學術團體當中,人們一般都尊重甚至服從權威人士的意見,雖然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如此,但這在現實中是必然的一種規範。

  (2)所屬規範與參照規範

  所屬規範即自身所在的團體的規範,參照規範是指團體成員除了遵守自己所在團體的規範之外,還以其他團體的規範作為自己的行為參照准則。例如一個積極爭取入黨的共青團員,不僅要遵守團體的章程,可能還會將黨的章程作為自己的行為參照。

  (3)專制型團體規範與民主型團體規範

  專制型團體規範往往是領導意志的產物,不一定符合團體中被領導者的實際利益,團體成員遵守該規範的過程中也常常不是出於自願。在專制型規範的約束下,團體內部成員間的聯繫也不緊密,一旦發生危機就會出現相互推諉。民主型的團體規範則恰好相反,團體成員自覺遵守並推動規範的穩定,成員間能夠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不過,專制型規範也有其有利的一面,在處理某些特殊的工作任務時,它比民主型規範更容易做出決策,使任務迅速得以解決。

  (4)一般社會規範與反社會規範

  在被社會認可的團體中,其規範往往體現了社會要求,我們稱之為一般社會規範。而在一些不為社會認可的團體中,可能存在一些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規範,我們稱之為反社會規範。

團體規範的作用[1]

  團體規範一旦形成或建立,便具有一種公認的約束力,並對每個團體成員都發揮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有效的團體規範可能使得團體成員在情感和認知上保持一致,維護了團體的整體性,促使其獲得鞏固和發展;另一方面,團體的鞏固和發展又促使團體規範進一步完善。在如此良性迴圈作用下,團體功能的效率就會越來越完善,成員的行為就會越來越協調,團體規範本身也會朝著更為有效的方向發展。反之,團體規範如果不能有效地約束和調節團體成員的行為,團體成員不再以之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團體功能的效率就會減退,團體結構變得鬆散直至解體。

  (2)有效團體規範促使團體成員形成統一的判斷和評價事物的標準。不同的團體由於具有不同的團體規範,對於同樣的事件即會給予不同的評價。在世界範圍內,恐怖主義行徑為大多數人所反對,但對於恐怖主義團體及其群眾基礎,不擇手段不計代價的破壞行為卻是“正義而勇敢的”。當然,團體規範的建立也有可能是來源於相同的價值觀和評判標準

  (3)團體規範對團體成員的行為具有導向作用。它為團體成員劃定了活動的範圍和方向,讓他們瞭解哪些行為被團體允許,哪些行為不能為團體所接受

  (4)團體規範造成的壓力有可能致使其效用降低。團體規範的作用也有一定的有效範圍。當團體壓力過大,超出了大多數成員所能承受的壓力極限時,團體規範的效力就會減弱甚至消失。在現代企業中的勞資矛盾,多數情況下即是因為資方對其雇員的限制超出了多數雇員的承受範圍,雇員們出現怠工,甚至罷工的情況。

團體規範的功能[2]

  1.團體支柱的功能

  團體標準是一切社會團體得以維持生存,鞏固和發展的支柱。

  2.評價標準的功能

  團體標準為每一個成員提供了共同的心理參考原則,用以作為衡量一切動作、語言、行為或事物的標準。

  3.團體動力功能

  團體認準通過輿論顯示出推動符合團體要求的行為和阻止不符合團體要求的行為的力量。

  4.行為導向的功能

  團體標準指示人們需要滿足的方式和指出相應的行為目標,從而規定了人們日常生活方式和限制人們活動的範圍。

  由於團體行為標準制約和限定了個體活動的方向、程度,對人對事的態度和行為,所以,有什麼樣的團常規範,就可以培養什麼樣的人。檢查一個領導人是否得力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看他創立和維持團體行為標準的能力如何。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秦啟文,黃希庭主編.應用心理學導引:個體與團體的效能[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2
  2. 王正文,黃素清編.實用管理心理學簡編[M].教育科學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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