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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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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權無效[1]

  商標權無效是指商標不具備註冊條件但取得註冊的,依法定程式使商標權歸於消滅的制度。依各國通例,宣告無效的事由通常為:①違反商標構成的絕對條件;②與在先權利衝突;③損害馳名商標。無效宣告程式由行政主管機關或者法院依法進行,被裁決無效的註冊商標,其註冊的效力應視為自始無效。

  在無效宣告制度之外,撤銷註冊也可使商標權歸於消滅,但撤銷註冊的理由要麼是註冊商標未滿足使用要求,要麼是該商標喪失了其顯著特征。撤銷註冊與無效註冊的效力不同,撤銷某一商標的註冊,該註冊僅從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效力;註冊無效的,無效決定的效力具有追溯力,為自始無效。

商標權無效情形[2]

  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了商標權無效的三大類情形。

  (一)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

  1.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即違反《商標法》第10條,註冊的商標使用了法律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違反《商標法》第11條,註冊的商標使用了法律禁止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標誌;違反了《商標法》第12條,註冊的立體商標是不具備顯著特征、不能註冊的標誌。

  2.以欺騙手段獲得註冊。這是指註冊商標人申請商標註冊時以虛構、隱瞞事實,或以偽造申請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欺騙手段獲得註冊,如偽造營業執照、偽造藥品或煙草管理部門的批文、偽造產地證明等。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

  商標權人採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惡意搶註、侵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其情形較為複雜。

  1.侵犯他人在先權利。這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實質上這一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民事權利。這類商標權無效的原因在於,申請人將他人享有的權利作為自己的商標申請註冊,這是侵權行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惡意註冊。這是指註冊商標人申請註冊時違反了誠信原則,惡意將他人有影響的商標、馳名的商標等申請註冊。惡意註冊的具體情形有:

  (1)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商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律害的;

  (4)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標進行註冊的;

  (5)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且商標權人是惡意申請註冊並獲得核准的。

  (三)註冊商標爭議

  註冊商標爭議是指,在先註冊人認為後註冊的商標與自己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爭議。根據保護在先原則,在先註冊的商標權人有權請求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

商標權無效的程式[2]

  對應於商標權不同的無效情形,商標權無效的程式亦有所不同。

  (一)對於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的商標權無效程式有兩種:一是商標局可依職權主動撤銷該註冊商標;二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對於不當註冊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自商標註冊之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對於註冊商標爭議的,在先註冊商標權人可自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

  對於商標權無效提起的時間,因無效的原因不同,法律的規定也不相同。對於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的,商標局主動撤銷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確認無效沒有時間的限制。對於不正當註冊或爭議的商標,提起無效的時間限定於自被提出無效的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這是因為,如果在五年之內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不行使權利,註冊商標人則由於長期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商業信譽。此時再為制止,則給註冊商標權人造成的損失較大。況且,商標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自然沒有必要格外對其進行保護。但對於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原因在於,這種惡意註冊的目的不是在於註冊後通過使用創造自身的商譽,而是為了搭便車,利用他人馳名商標的聲譽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況且還壟斷了這一市場,阻止真正的馳名商標人的使用。這是與商標立法的精神相悖的。

  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撤銷這一註冊商標。這是為了節省有限的資源,也是為了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即使異議人與無效申請人不同,因對象相同,只要無效的事實與理由與異議相同的,同樣受到限制。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權無效的效力[2]

  註冊商標一旦被宣告無效而撤銷,商標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參考文獻

  1. 薑一春主編.知識產權法學.科學出版社,2008.7.
  2. 2.0 2.1 2.2 呂淑琴主編.知識產權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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