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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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商標權投資,必須在有關投資文件中明確商標投資方式,商標出價數額,使用商標的商品品種、數量、時限及區域,商標收益分配,企業終止後商標的歸屬等內容。
企業商標權投資,報商標主管部門審查時,應提交商標評估報告及有關商標投資文件。商標主管部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企業以商標權投資,被投資企業在登記註冊時,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商標主管部門的審查文件。未提交審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記註冊。
對企業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商標,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
在商標權的價值評估中有一種認識上的誤區需要澄清,即商標設計成本與商標權價值的轉化關係。眾所周知,商標的生產開發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財力,這種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投入構成商標的設計成本。有人認為商標的設計成本是商標權價值的組成部分,在商標設計上投入的創造性勞動的多少,會直接影響該商標所標識商品的市場效果。這種觀點混淆了商標作為一種示記的藝術價值同商標權價值的界限。因為無論內含多少設計成本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如果不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相聯繫,就不能成為商標,自然也就無商標權可言。一項商標權的價值決定於其知名度的高低,知名度就意味著其商品在市場上的占有率大,其價值就大。對用作出資的商標權在評估作價之前先要弄清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用作出資的商標權應當已被註冊或屬巴黎公約所稱“馳名商標”,否則我國將難得到法律保護,商標權資本化則無法實現。
其次,用作出資的註冊商標是否已屆滿了“無爭議期”。這個“無爭議期”一般國家規定為5年。“就是說,在註冊後5年的期間,它隨時有可能在異議程式或註冊不當程度中被撤銷。所以在相同的條件下,已滿5期的商標與未滿5年期的商標,評估出的價值應有較大差距”。
再次,用作出資的註冊商標是否已按“續展日期”。距離“續展日期”期間的長短,續展時是否該項註冊商標有可能被不予續展等都將直接影響該項商標權的評估價值。(以上引文見鄭成思《知識產權法》,1997)基於上述分析,決定商標權投資價值的因素是商標的信譽,而影響商標信譽的因素正是影響商標權投資作價數額大小的因素,這些因素主要有:
(1)該商標的廣告宣傳費用;
(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國內外的銷售量和銷售區域;
(3)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4)該商標在國內外的註冊情況
(5)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期主要經濟指標(如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同行業中的排名等。
在商標權評估中,經常使用的方法有三種:
一是重置成本法,即在現有的技術和市場條件下,重新開發一個同樣價值的商標所需的投入作為商標權評估價值的一種方法。它需要把商標權主體的有關廣告宣傳費用、售前售後服務附加值、有關的公曾救濟性捐贈等累加起來作為商標權的評估值。
二是收益現值法,即以特定商標在有效期內的預期收益作為商標權的評估值。
三是現行市價法,即“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被評估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效價格和將近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查,估算出評估商標價值的方法。
這三種方法,收益現值法是理論上較合的方法,因為商標權的資本化旨在發揮商標權的投資價值,看重的便是它所獲得的收益,但在評估測算中,商標的使用期、商標在使用過程中的貼現率、商標權在特定期間的收益額均是較難確定的因素。重置成本法是實踐中較易操作的一種評估方法,因為它以發生的商標權內在投入為評估基礎,有關因素的數值較易確實並且可信度高。現行市價法以完善而又活躍的商標權市場為前提,就目前我國的商標權市場情況來看,操作起來不很方便,尤其“與評估的商標相同相似的商標”的選定可能會令商標權出資方與其他出資方爭論不休。綜上所述,現在使用較為廣泛的是收益現值法和重置成本法。
商標權投資入股有兩種情形:
第一,將商標權的使用權投資人股的,這種投資實際是以商標使用費形式參與入股企業經營活動的,在這種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應當與被投資企業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二,將商標權作價投資入股,這種投資實際上是將商標權的使用權及部分處置權一併交給了被投資企業。這時,只有與被投資企業協商一致情況下,商標權人才能夠處置自己的商標。如轉讓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等等。這時,被投資企業應當與商標註冊人簽訂長期的、獨占或排他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切實維護被投資企業的利益。
將商標作為投資許可他人使用一旦發生權益糾紛,應當首先解決商標註冊人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紛爭,只有商標撤資後一方當事人繼續使用原來作為投資的商標時,才能夠追究其商標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