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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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事期貨交易[1]
商事期貨交易是商事買賣的一種特殊形態,是指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期貨買賣的雙方當事人在交易所內預先簽訂有關產品的買賣合同,而貨款的支付和貨物的交割要在約定的遠期進行的一種特殊商事行為。
商事期貨交易的特征[1]
商事期貨交易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1.期貨交易必須在交易所內進行。
2.期貨交易必須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規則。
3.在通常情況下,期貨交易的買賣標的是標準化合約,而不是商品。
4.期貨交易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
由於期貨買賣具有一定的投機性,它常常從物的交易變成了期貨合約的交易。因此,期貨買賣與一般買賣相比,其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交易的標的是貨物,而後者交易的標的更多的是合約本身;後者比前者具有更大的投機性和風險性。
商事期貨交易行紀人[2]
(一)期貨交易行紀人的義務
由於期貨交易必須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的參加者必須為該交易所的會員,所以客戶只能通過對該交易所會員的委托代理來進行期貨交易。
一般認為,期貨交易行紀人應承擔如下義務:(1)應遵從客戶的指令。如果行紀人違反客戶的指令,擅自代客戶買賣的,客戶有權拒絕承擔其法律後果,並有權請求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2)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行紀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客戶的利益。(3)應如實、及時報告。交易行紀人應當把有關買賣的市場信息、行情信息等提供給客戶以供參考,及時向客戶彙報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等。(4)保密義務。交易代理人不得泄漏客戶的保密情報或者資料,如客戶姓名、買賣單、盈虧等。(5)風險揭示、培訓咨詢義務。交易行紀人應當向客戶提供有關期貨風險的說明書。並對此做出相應的解釋。此外,交易行紀人還負有對客戶進行培訓的義務,以便客戶能夠熟知期貨交易的各種知識、技能及有關交易所的規則。(6)保管、交付及轉移義務。交易行紀人在實物交割時對其所占有的客戶財產應當進行保管,代為買賣所取得的盈利或者實物應當移交給客戶。(7)遵守國家法律及交易所規則的義務。如果交易行紀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給客戶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期貨交易行紀人的權利
期貨交易行紀人享有如下權利:(1)報酬請求權。行紀人完成交易後,有權根據交易所的規定和市場情況,確定收取佣金的標準,請求客戶予以支付。此外,客戶交易賬戶上保證金的利息,一般也可以視為行紀人獲得的報酬的一部分。(2)沖抵權和強制平倉權。沖抵權是指客戶拖欠保證金或者其他債務時,行紀人有權動用客戶賬戶內的基礎保證金或者存款來抵消客戶所欠債務,當客戶破產時,行紀人享有就該客戶賬戶內的存款優先受償的一種權利。所謂的強制平倉權,是指當客戶拖欠保證金或者其他債務時,行紀人可以將客戶在手合約強行平倉,以降低保證金水平和減小風險,其後果由客戶承擔的一種權利。這是商事行紀中行紀人所享有的商事留置權和拍賣權在期貨行紀中的反映。(3)介入權。在期貨行紀中,行紀人受托代為買賣商品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紀人的這種介入權只有在公開的市場上才能享有,不得在交易所外私下進行。
商事期貨交易合同[3]
商事期貨交易合同是特殊的商事買賣合同,是指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由期貨買賣雙方商主體在交易所內預先訂立買賣合同,而貨款的支付和貨物的交割要在約定的遠期進行的一種買賣合同。與一般商事買賣合同相比,商事期貨交易合同具有以下特點:(1)交易必須由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會員以外的人買賣期貨,必須委托會員進行;(2)期貨交易合同是由交易所事先擬訂的標準合同,其交易價格由交易所內的競價系統形成,均無須當事人協商;(3)交易的標的物是交易所選定的、可以標準化的種類物;(4)期貨交易是一種遠期交易;(5)交易的履行往往無須實物交割,而僅僅是將期貨合約賣出或買入進行對沖,只有在合約到期時沒有對沖的合約才需要實物交割;(6)期貨交易具有套期保值和投機雙重功能。在我國,期貨交易也已經廣泛出現,但相關的法律還很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