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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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如果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則企業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將該已收或應收的款項列示為合同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對原收入準則做了重大修訂,其中新增了“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概念。本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負債的會計核算[1]
如果企業尚未將商品轉讓給客戶,但客戶已支付了對價或者企業已經擁有一項無條件的收取對價金額的權利,則企業應當在客戶付款或付款到期時將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合同義務列報為一項合同負債。
- 案例1:
2018年5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了一項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於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同時約定,乙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預先向甲公司支付合同總價的100%,即500萬元。在乙公司預付貨款以前,該項合同可以撤銷。乙公司並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限支付合同價款,而是在2018年6月30日予以支付。甲公司於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轉讓了相應的商品。
甲公司會計處理過程如下:對於未來出售一項非金融項目的確定承諾,且該合同並非可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進行凈額結算,該項合同屬於一項“待執行合同”。在合同簽訂日,甲公司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合同約定,在乙公司預付500萬元貨款以前,該項合同可以撤銷。因此,甲公司不具有無條件收取現金的合同權利,在2018年5月31日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預付貨款500萬元,同時應確認合同負債500萬元,以反映甲公司向乙公司轉讓商品的合同義務。
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轉讓商品的合同義務,甲公司應當沖銷合同負債,同時確認收入500萬元。
- 案例2:
基本情況同案例1,唯一不同的是該合同不可撤銷。甲公司會計處理過程如下:
在合同簽訂日,甲公司同樣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合同約定,2018年5月31日,甲公司擁有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合同權利,該項權利對應一項向乙公司轉讓商品的合同義務。因此,甲公司應當同時確認一項應收款項和合同負債,金額為500萬元。
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預付貨款500萬元,同時沖銷應收款項500萬元。
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轉讓商品的合同義務,甲公司應當沖銷合同負債,同時確認收入500萬元。
1.預收賬款——指企業向購貨方預收的訂金或部分貨款。預收賬款是以買賣雙方協議或合同為依據,由購貨方預先支付一部分(或全部)貨款給供應方而發生的一項負債,這項負債要用以後的商品或勞務來償付。企業預收的貨款待實際出售商品、產品或者提供勞務時再行沖減。
2.合同負債——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合同負債和預收賬款的共同之處在於二者都是一項依據合同規定、有商業實質、與收入相關的負債,二者在未來都能轉為收入。
這裡需要強調的是,與設備融資租賃等“21號會計準則——租賃”下交易事項相關的預收定金/租金,無需區分合同負債、預收賬款,仍統一在預收賬款科目核算。
至於合同負債與預收賬款的區別,主要可分為以下四點:
1.合同是否成立
預收賬款:不強調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對價是預收賬款,不能劃分為合同負債。
合同負債:合同成立後從預收賬款轉向合同負債
2.前提
預收賬款:已收到款項
合同負債:以履約義務為前提,如預收的款項與合同規定的履約義務無關,只能作為預收款項。
3.商品和交貨期
預收賬款:往往已約定
合同負債:尚未確定
4.核算範圍差異
預收賬款:只能核算實際已經收到的預收賬款
合同負債:能核算實際已收到的預收賬款和未實際收到但已擁有收款權利的預收款。
- ↑ 鄧傑芳, 王建軍. 合同資產與合同負債的會計處理探析[J]. 財務與會計, 2018(21):30-31.
有沒有案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