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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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於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即,僅取決於時間流逝)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對原收入準則做了重大修訂,其中新增了“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概念。本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於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獎勵積分銷售,在積分沒有兌換之前,應將積分對應的交易價格作為合同負債。
案例說明1
2018年8月1日,A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向其銷售甲、乙兩項商品, 甲商品的單獨售價為6000元;乙商品的單獨售價為24000元,合同價款為25 000元。合同約定,甲商品於合同開始日交付,乙商品在一個月之後交付,只有當兩項商品全部交付之後,A公司才有權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對價。假定甲商品和乙商品分別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其控制權在交付時轉移給客戶。上述價格均不包含增值稅,且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影響。根據新收入準則A公司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分攤至甲商品的合同價款為5 000 [ (6 000 ÷( 6 000 +24 000)) x 25 000 ]元,
分攤至乙商品的合同價款為20 000 [(24 000 ÷ ( 6 000 + 24 000)) x 25 000]元。
A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交付甲商品時:
借:合同資產 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 000
(2)交付乙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25 000
貸:合同資產 5 000
主營業務收入 20 000
案例說明2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開始推行一項獎勵積分計劃。根據該計劃,客戶在甲公司每消費10元可獲得1個積分,每個積分從次月開始在購物時可以抵減1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客戶共消費100000元,可獲得10000個積分。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估計該積分的兌換率為95%,假定上述金額均不包含增值稅等的影響。假設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客戶共兌換了4500個積分。根據新收入準則甲公司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案例分析
(1)甲公司2018年1月的賬務處理如下:
分攤至商品的交易價格= [ 100000 ÷( 100000 + 9500)] x 100000 = 91324(元)
分攤至積分的交易價格= [ 9500 ÷( 100000 + 9500)] x 100000 = 8676(元)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1324
(2)甲公司2018年12月的賬務處理如下:
兌換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4500÷9500 x 8676 = 4110(元)
借:合同負債 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