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效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司法效率(Judicial Efficiency)
目錄 |
司法效率是指以單位司法資源的投入以獲得儘可能多的案件處理,即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以提高訴訟運作效率,嚴格審限制度,降低訴訟成本為手段,以減少案件的積壓和司法拖延等現象。
司法效率包括時間和成本兩要素。時間要素主要是指立法、司法、執法等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從事為了做到有法可依和依法解決社會衝突,執行裁判等這些實現一定的利益目標或價值目標的活動所銷蝕的時間。成本要素則主要是指時間銷蝕過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成本以及政治、倫理、道德、法律信仰等方面的成本。
司法效率實現的主要方式是提高單位時間內的有用工作量。效率原為一個經濟學概念,隨著各學科的相互融合,其逐漸成為一個法學價值目標。法律中所存在的價值,並不僅限秩序、公平和個人自由,許多法律首先是以實用性,即獲得最大的效益為基礎的。我國目前進行的證據規則的制定,也有參照外國經驗,追求訴訟效率的功能,即控制審判的時間和成本,達到提高訴訟效率,迅速結案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效率是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進行的,而不是對快速結案的片面追求,它體現了司法資源有限性對訴訟活動的制約。
司法效率是解決司法資源如何配置的問題,即司法效率的核心應當被理解為司法資源的節約或對司法資源有效利用的程度。司法效率是指向於包含效益內涵的對司法活動更全面更高級的評述。正因為效率概念的更全面和更高級性,才使得新古典經濟學家將效率概念置於其學科的核心地位,並將經濟學的重點轉向了極大化-稀缺-配置-效率範式,專門探討資源配置必須滿足的效率條件。
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關係[1]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則和價值目標,司法效率是司法制度的工具理性和剛性原則。多數人以為,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既是一個完整、不可分割的同一體,又各有明顯的不同和要求,兩者相互結合,相輔相成,構成21世紀司法機關的工作完整價植取向。因此,在司法活動中應當把二者放到同樣重要的位置上來看待。但二者究竟不屬於同一範疇,司法公正誇大的是程式和結果,司法效率的司法公正。無論是喪失法制原則、違反法律程式追求所謂的司法高效,還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無窮期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
在司法運行過程中兩者出現矛盾時,應當本著“公正第一、兼顧效率”的原則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即應當在堅持公正的基礎上儘可能的進步司法效率,同時也要以效率促公正,沒有效率就談不上公正,不講究效率的司法也不是公正的司法。總體上以為司法公正是訴訟活動中永恆的主題的人以為,與司法公正比較,司法效率居於輔助地位;主張在公正背景下進步訴訟辯效率,公正永遠優先於效率。
兩者關係的國際視角:如前所述,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之間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係。根據訴訟觀念、具體國情和訴訟文化的不同,各國可以選擇側重於任一價值的訴訟制度,只要該制度為其國民所認可,為當時的訴訟觀念所接受,這就是一項相對有效的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