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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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偷稅指一些納稅人受經濟利益驅動,無視稅收法律、法規,利用發票管理上的漏洞,採取各種手段進行偷、逃稅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不但造成了稅款的大量流失,而且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的行為。
(一)“不開發票”
不開具發票,隱匿實際收入,設置帳外帳,這是目前發票偷稅的最常見現象,尤見於餐飲、娛樂等私營性質的小規模服務性行業。許多消費者可能都有切身體會,當您在餐飲娛樂場所消費後向其索要發票時,對方常常以“發票用完了,還沒去買”、“先開個收據,下次來再換髮票”等藉口想方設法搪塞、拖延不給發票;由於稅務機關加大了檢查力度和實施發票刮獎等鼓勵措施,使得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主動索要發票,對此,一些違法企業開始變換手法,以贈送飲料、洗浴票等小禮品等來“替代”發票;還有一些企業更是惡意向客戶索要額外加價的開票費,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客戶便放棄索要發票或退求開具收據;一些不法經營者還存在開具偽造、作廢發票等更為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串用發票”
有些企業領用多種發票,經營多項業務,為降低稅率,高稅低開,或國地稅發票混用,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該行為廣泛存在於有多種經營項目的賓館酒店行業。按現行營業稅法規規定,餐飲業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而歌廳適用20%的營業稅稅率,經營者為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往往將歌廳服務也開成餐飲服務。還有些企業為了虛增抵扣稅款,擴大可用於抵扣稅款的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廣告業等專用發票使用範圍。如有些廣告企業,將不屬於廣告發佈費的業務,如廣告牌位租賃業務、廣告加工承攬業務等,開具“廣告業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營業稅款。
(三)“代理開具發票”
一些單位因存在無票經營部分,其經營額一般遠遠大於其開票部分,為他人代理開具發票的收入直接沖抵無票營業額,這樣代理開具單位既不增加銷售額,又不易被髮現。有的單位和個人以收取”手續費”為目的,將本單位的發票提供給別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者代理開具或者虛開,為偷逃稅提供便利。有些地區為了稅源經濟,甚至由政府牽頭,成立所謂的“開票公司”,吸引外來稅源,擅自降低“稅率”,導致國家利益受損,個人從中漁利。正是由於有經濟利益的誘惑,稅源經濟的驅使,各種“開票公司”才能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地通過各種渠道,發佈代理開具票信息。
(四)“虛開發票”
一直以來,通過各種渠道收集發票,在稅前列支,或抵充個人薪金髮放,是很多企業慣用的伎倆,正是有需求必有市場,代他人開票單位滿足了這些企業的要求,雙方一拍即合,這些企業從開票單位違規取得發票人賬,虛增成本,偷逃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在開票種類上,由於近年來地稅機關對建築安裝業發票、交通運輸業發票的管理出台了一些措施,虛開此類發票行為已有所遏制,但取而代之的以開具勞務費為名目的服務業發票已成為不法分子新的目標。另外隨著營業稅逐步採取差額計稅後,在地稅發票中,存在著一部分可以按照政策規定進行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部分企業便虛構經營內容或虛開經營金額,虛增抵扣稅額,人為地減少應納稅額,達到偷逃營業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