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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競爭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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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競爭情報(Counter Intelligence或Defensive Intelligence)

目錄

什麼是反競爭情報

  反競爭情報是專門針對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對手對本企業所進行的競爭情報活動而展開的一種通過對本企業自身商業活動的監測與分析來對本企業的核心信息加以保護的活動。反競爭情報活動的實質就是企業通過正當的、合法的手段積極抵禦競爭對手對本企業核心信息的情報搜集活動。因此,反競爭情報活動不僅包括研究企業自身的防禦方式與途徑,還要充分分析競爭對手對本企業的競爭情報活動,以保護本企業各類核心秘密信息。

  由於企業本身是一個開放的系統,為保持其不斷輸入新鮮的血液,必須保持企業內部信息的自由流動,與此同時,也要保持這種信息流動的平衡。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趨勢潛移默化地成為了一系列合法的和違法的信息泄露的誘因。如果說反競爭情報具有鮮明的目的性,那麼我們可以說它的存在始終為著一個根本的目標服務:使你所在的企業在競爭能力方面“獲取”行為的系統化的締造與完善。

  很多企業雖然建立了競爭情報系統,能夠應用多種情報分析方法與信息技能對角逐市場和競爭對手進行分析與評估,卻缺乏對自身的充分認識和恰當的保護,因而忽略了競爭對手對自己的數據搜集、對抗及其情報防範,以至於付出了慘重的代價。美國《世界貿易》雜誌曾經提到,當評估信息維護時,一定要考慮到的事情是:搶銀行的盜賊每次盜竊85美元,80%當場就會被捕獲;而信息竊取者竊取80萬美元的信息,僅僅被髮現的只有2%。從這個驚人的數字中我們可以看出,對競爭對手所需要的競爭情報進行全面的防禦和抵抗是多麼的重要。

反競爭情報的特點

  企業反競爭情報與競爭情報有著一些共同的特點,即包括競爭性與對抗性、合法性與正當性、系統性與連續性以及謀略性與實效性等等。競爭情報以“攻擊”為主,採取各種手段,通過各種途徑,在合法的範圍內,最大限度的去挖掘與獲取競爭對手的、自身所需的重要信息;而反競爭情報則是以“防禦”為主,主動地對本企業的信息傳播途徑加以嚴格分級與控制,最大限度地防止競爭對手將本企業內部的機密信息竊取或獲得。

反競爭情報能力的體現

  企業反競爭情報能力強弱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反競爭情報規章制度是否完善、健全。從信息的獲取、存儲、整序、分析、利用、發佈等各環節規範信息工作流程。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新技術、新發明。

  2.反競爭情報的信號擴散、信號過濾和信號處理評估。企業可運用信息安全手段瞭解競爭對手的競爭情報活動,如用Web監控技術分析訪問者的IP地址、訪問途徑、統計對方訪問本企業網站和敏感信息的頻率等。同時對本企業內部網路建立有效的“防火牆”。另一方面企業發出的信號會成為對方收集情報的一部分,從而影響對方決策,因此,企業反競爭情報系統可進行必要的“信息誤導”,向對手發出虛假的信息,促使對方作出錯誤的判斷和決定。

  3.反競爭情報的法律保障評估。企業是否善於利用法律手段進行反競爭情報活動,競爭對手侵犯企業專利權著作權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企業商業秘密,應依照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

  反競爭情報是不少企業的“軟肋”,嚴重製約企業情報競爭力的提升。

反競爭情報的案例及分析

  1.我國的八起泄密事件

  國外經濟間諜從未忘記光顧中國這片土地。這除了為數不多的中國“國粹”尚能吊起他們的胃口外,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由於缺乏市場化經驗,不善於辨別商業秘密和管理環節疏漏過多,使得經濟間諜更易於得手。20世紀80年代,發生在中國的幾起重大泄密案例,就罪在我們過於幼稚和愚蠢。

  1981年9月20日,中國首次用一枚運載火箭發射了三顆人造衛星,新華社的簡短報道在國際社會引起了爆炸性反應,因為這極可能標志著我國已掌握“多彈頭分導重返大氣層”的高科技,也意味著中國的航天工業和軍事威懾力量將獲得戰略性提高,從而打破了極少數國家對這一高技術的壟斷地位。各國駐華武官均受命向大陸官員探詢詳細消息,結果是一問三不知,國外情報部門動用間諜竊取我方秘密資料,仍是一無所獲。可是衛星發射後的第三天,北京一家電臺就播出了一篇題為《太空奧秘奪桂冠》的廣播稿。次日,北京一家報紙乾脆登出《我國第九顆人造衛星》的報道,並附有三顆衛星的圖樣、在車間實施組裝的照片,非常翔實地報道了這三顆太空飛行物的運行軌道、無線電遙測頻率等。經查,這原是某部隊一位工程師的“傑作”,稿件在火箭發射升空前已擬就,衛星升空後即送往電臺和報社,並謊稱稿件經送審上級主管部門,已批准發表,編輯們也就信以為真。國外情報部門得來全不費功夫,大喜過望是可想而知的。

  中國涇縣的宣紙,素有“千年壽紙”、“紙中之王”的美譽,然而,這種獨步天下的優勢卻被日本人打破。絕活泄密的原因相當可笑:安徽涇縣在浙江扶持某鎮辦起一家造紙廠。某年,造紙廠迎來了三個日本某造紙公司的“技術人員”,在第二天的座談會上,日方提出了,有關宣紙生產過程及工藝加工方法等問題,就連蒸原料的鹽水濃度這麼細的問題都問到了,中方的解疑除不厭其詳外,還贈送加工原料以作日方研究之用。所以如今日本人不無自豪地宣稱:世界宣紙,中國第一,日本第二。

  美國“派克”金筆作為世界頭號名牌的地位經久不衰,但中國的“英雄”、“金星’’也有自己的絕活,這就是不鏽鋼筆套的拋光技術。某年,派克公司的兩位副總裁來到中國,發現中國門戶開放得極其徹底,缺乏最起碼的商業保密意識,便迅速攜來攝像機,在眾目睽睽之下,把拋光機的結構及運作過程拍下全套錄相。很快,“英雄”和“金星”僅有的一點優勢也就蕩然無存了。

  中國人所犯下的愚蠢錯誤,外國經濟間諜在中國的輕易得手,當然絕不僅止於此幾例。中國人由此而嘗到的最直接的苦頭是:出口創匯的財路一條條被卡斷。

  2.塵世公司與托德

  塵世公司(Midgard Corp.)是美國一家非常著名的企業。在1991和1992年,其競爭對手公司的談判官保羅·托德 (Paul Todd)與塵世公司的總裁就購買塵世公司的廢物回收的相關事務進行了談判與商討。在這場激烈的討論中,托德顯然掌控了塵世公司大量關鍵信息,因此,可以很輕易地駕馭整個談判過程而取得了最後的勝利。這裡,托德的勝利就是通過對手公司的商業秘密防範的疏漏之處而輾轉瞭解到塵世公司大量的商務情報,這其中主要包括對方的供給者、定價情況以及購買情況等許多重要的情報信息。在搜集了所有情報信息以後,托德及其他分析人員對其進行了縝密而客觀的分析,最後決定放棄原來的購買計劃而轉入與塵世公司直接競爭的某些商業領域,其結果出乎塵世公司的預料。因為這將大大損害塵世公司的發展,使他們不得不申請破產保護。這時塵世公司要求獲得商業秘密被盜用的索賠,但最終還是沒能贏得審判。第十巡迴法庭上訴書證實了這個結果,而且堅持認為,這實際上不是秘密信息,因為塵世公司曾經將提供給托德的同樣的信息告訴給數以百計的其他人。我們都知道商業秘密必須包括獨一無二的、在商業上不是廣為人知和使用的信息成分。審判官哈林根(Hallingan)通過這個法庭案例所要傳達的信息是,與一項商務活動相關的、可能與銷售有關的一般商業信息是不能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最後,塵世公司也不得不認輸,因為他們的情報保護與防禦工作存在著太多的疏忽之處,從而導致最終敗給了競爭對手。

  3.摩克勒製藥公司強生公司

  1997年4月15日,在美國新澤西州立法庭,摩克勒製藥公司(Merkle)對強生公司提起訴訟。摩克勒公司聲稱強生公司盜用了他們所有的與一種被稱作“促紅細胞生成素(EPO)”的蛋白質荷爾蒙相關的商業秘密。這裡,EPO可以促成紅細胞的生成。然而,強生公司基於以下因素建議應駁回案件,因為他們認為摩克勒公司曾經公開公佈過關於這種EPO配方的信息,這種信息不但可以通過正常的分析渠道獲得,而且在市場上甚至可以得到完全一樣的產品。面對這種情況,摩克勒公司只能後悔當初沒有做好本企業自身的商業秘密防範工作,在有關產品信息的發佈中忽略了關鍵情報的重要性,以至於釀成了最後的敗訴。所以,可以看出,造成這種結局的原因主要在於摩克勒公司沒能充分保護好臨床試驗的機密性,而且與此同時被告方也沒有將摩克勒的商業秘密用於競爭性用途,因此摩克勒公司的敗訴就可想而知了。隨後,法庭發現關於摩克勒公司在採取合理的防範措施方面確實存在著很大的疏漏,反競爭情報的系統不完整,再加之對手公司競爭競爭情報展開的充分,因而獲得了最後的成功。

  4.Blimpie國際公司與ICA Menyforetagen公司

  1997年3月21日,美國Blimpie國際公司的三明治食品子公司起訴瑞典ICA Meny—foretagen公司盜用他們的商業秘密。被盜用的秘密與Blimpie公司的一種被稱作GrabinGo的經營方式有關。由於當時ICA正在試圖拓展他們在瑞典的快餐業,並持續向瑞典的美國商會以及兩家在美國的便利店咨詢公司提供服務。因此,其中的一個便利店咨詢公司安排了ICA和Blimpie經理主管人員的會面以商討Blimpie特許經營權系統。在討論的過程中,Blimpie官員堅持認為他們向ICA人員透露了機密的商業秘密情報,包括與GrabinGo方式相關的戰略計劃市場營銷戰略。ICA指出他們沒有得到任何商業秘密,也沒有保證要保護Blimpie信息的機密性。在會見後,ICA依照GrabinGo理念的形式成立了一個子公司,甚至申請以該名字註冊商標。審判法庭以非便利法庭的理由駁回了案件。因為就整個過程來看,Blimpie公司的人員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ICA公司的有關人員盜取信息的憑證,而且就公司自身來說,秘密情報並沒有被申請專利來加以保護,使得最後被競爭對手輕易地通過多種不同的渠道獲取到了對這種秘密信息的最終使用權。加之通過雙方公司的多次接觸與談判,ICA公司抓住了這些機會進一步對對手的相關信息進行挖掘,因為這種在商務談判或者商務討論中捕捉彼此對手的信息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因此取得了這場商戰的最終勝利。

  5.Baystate技術公司與賓利汽車公司

  1996年在馬薩諸塞州,賓利汽車公司指控了Bentler系統公司的若幹罪狀。Baystate公司聲稱賓利汽車公司盜竊了其商業秘密,並有大量的其他侵權行為。法庭在經過了三天的審判後,最後決定賓利汽車公司沒有罪。原來,在這段時間里,法庭對Baystate公司內部的商業結構進行了詳細的勘察,發現Baystate公司中缺少合理的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例如,法庭證實了所謂被竊的工具包來源密碼被毫無限制地分配給了要求得到密碼的第三方開發商。這就很難說已經有多少人知道了相關信息,因此也就無法指控本公司的秘密情報被對手獲取走了。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的關鍵信息被競爭對手獲取就在所難免了,所以賓利汽車公司是沒有罪的。

  綜上所述,有關商業秘密的例子比比皆是。僅僅通過上面幾個例子,我們完全可以認識到保護情報是多麼重要,而泄露商業秘密又經常是在不經意之中。在許多案件中,宣稱情報被偷的公司結果發現很多都是在公司內部沒有設立充分的保護和防備措施造成的。除了我們前面所提到的要做好企業的硬體保護措施之外,還要更加註意人員、活動、會議等一系列軟體條件,充分提高企業全體員工的反競爭隋報意識,使大家在思想、行動、措施上保持高度的一致。由此,我們不得不對所有的企業提出:建立一套健全正規的反競爭情報系統保護企業的關鍵情報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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