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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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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即時辭退

  即時辭退是指因勞動者一方過錯或其他法定原因,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事先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由於即時辭退是適用於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也可以稱為過錯性辭退。

  《勞動合同法》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

即時辭退的特點[1]

  即時辭退的特點有:

  (1)只要具備法定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辭退。

  (2)其法定許可性條件限於勞動者經試用不合格和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

  (3)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即時辭退的適用情形[2]

  由於即時辭退既不需要事先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對勞動者的影響極大,因此,立法對此進行了極其嚴格的適用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相互考察期,因此,在試用期內無論是勞動者辭職還是用人單位辭退都相對比較自由。但由於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中處於優勢地位,對辭退權還是進行了以下限制:①要求用人單位所規定的試用期期間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只能在此範圍內約定試用期。②是否在試用期間。試用期間的確定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後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③對是否合格的認定。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條件,用人單位無權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④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①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式公之於眾。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並且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散佈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帶來損害。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的,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兼職”。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兼職”做禁止性的規定,但作為勞動者而言,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力上必然會影響到本職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對一個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並嚴重影響到工作任務完成的人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②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註意的是,必須是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l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並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簽訂了勞動合同。“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並簽訂了勞動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種行為手段而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均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許利益受損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可以行使即時解除權主要是考慮到此時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對履行勞動合同有影響。當然,有些刑事責任的追究並不必然導致人身自由受限,例如被檢察院免予起訴的情形,此時如果維持勞動關係還有利於對勞動者的改造。然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意見》第29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換言之,只要被迫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都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即時辭退的法律後果[2]

  即時辭退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其後果是僅使勞動合同向將來終止,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勞動者本身存在嚴重過錯而被用人單位即時辭退,但只要他之前付出了勞動即有權獲取勞動報酬

  此外,即時辭退由於是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合同解除,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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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王全興.勞動合同法條文精解.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
  2. 2.0 2.1 楊正喜,呂惠琴.當代勞動法理論與實務.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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