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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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辭職,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須具備法定的解除情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①和32條②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一般性辭職和特殊性辭職。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做此規定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弱者地位。
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這是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宗旨相一致的。
用人單位行使即時解除權的許可性條件,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即時解除的許可性條件限於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被勞動教養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