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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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沃主義是指在一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同該國國民有同等受到保護的權力,不應要求更大的保護。當受到任何侵害時,應依賴所在國政府解決,不應由外國人的本國出面要求任何金錢上的補償。屬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的一種方法。卡爾沃主義的實質是維護國家主權原則,提倡外國人與本國人待遇平等的原則反對外國人特權地位,堅持國家屬地管轄權的完整性。
卡爾沃主義是南美著名國際法學家卡爾沃(曾任阿根廷外長)在19世紀六十年代提出的一種學說。當時,歐洲列強介入拉美國家同歐洲的公司或個人間有關契約等方面的爭端,藉口護僑,濫用外交保護權,甚至動用武力向拉美國家索債,激起拉美各國的憤慨。
卡爾沃主義的基本原則[1]
卡爾沃主義就是為了反對歐洲列強的粗暴干涉,維護屬地主權的完整性而提出的。其基本原則主要有三個:
(1)本國人與外國人應該享有平等的待遇,外國人在拉美不應該要求得到比僑居國公民更多的保護;
(2)外國人對於投資或其他商事爭端,只能在當地法院尋求救濟;
(3)各主權國家是平等和獨立的,都享有不受其他國家通過武力和外交進行干涉的自由。
由此可見,卡爾沃主義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排斥外交保護、國際仲裁和國際司法解決,將因契約引起的糾紛交由本國法院依其國內法加以解決,進而維護屬地主權的完整性,維護本國在國際社會上平等的主體地位。
卡爾沃主義的發展與消亡[1]
卡爾沃主義提出後,得到了廣大拉美國家的支持,1889年召開的第一屆拉美國家國際會議將它接受為美洲國際法原則之一,有的國家如墨西哥甚至將其寫入本國憲法之中,許多拉美國家都開始在法律、條約和契約中訂入含有卡爾沃主義精神的卡爾沃條款,從而使卡爾沃主義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卡爾沃主義早期的影響絕不僅限於拉美地區,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在那些反殖民運動中新獨立的亞洲和非洲國家中間擁有大批的擁護者。當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運動達到頂峰時,卡爾沃主義的一系列原則甚至一度被寫入一系列聯合國大會的重要決議之中。
卡爾沃主義充分維護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排除了國際社會對於東道國經濟發展的干預,在拉美國家盛極一時,持續了約一個世紀的輝煌時期。然而,該學說始終只在拉丁美洲地區盛行而沒有被其他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廣泛接受,不能成為用盡當地救濟原則這種國際習慣法規則,也有其必然的原因。發展中國家往往面臨法制不完善、政局不穩定等問題,對於私人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也難以像發達國家那樣充分。儘管這一狀況是發展的必經階段,但如果發展中國家不在外資待遇的問題上作出一些讓步,就很難打消外國投資者的顧慮,使得本身吸引力就不強的本國經濟雪上加霜。而卡爾沃主義否定了外交保護等國際救濟方式的合法性,強制要求外國投資者依據東道國國內的程式尋求保護,在堅持了國家主權與利益的同時進一步加大了外國投資者的風險。出於引進外國投資、迅速壯大本國經濟實力的考慮,許多發展中國家只能向外國投資者作出法律上的妥協。
ICSID依據1965年《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而成立,並迅速發展為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重要平臺,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個會員國,包括數量巨大的發展中國家。在ICSID體系之下,曾經為國際社會所公認的用盡當地救濟原則都已經成為了選擇適用的軟性規則,而卡爾沃條款更是完全失去了存在餘地。如公約第26條規定:“除非另有規定,雙方同意根據本公約交付仲裁,應視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補救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締約國可以要求用盡當地司法和行政救濟辦法,作為其同意根據本公約交付仲裁的一個條件。”正是由於發達國家的反對,公約沒能把當地救濟優先作為提交仲裁的前提條件強制規定下來,出現了“直接訴諸仲裁為原則,尋求當地救濟為例外”的新格局。
卡爾沃主義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區別[1]
傳統國際法認為,當外國人與東道國政府、企業、個人發生爭議時,應將爭議提交東道國的行政或司法機關,按照東道國的程式法和實體法予以解決。在未用盡東道國法律規定的所有救濟手段之前,不得尋求國際程式解決,該外國人所在的本國政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護權,追究東道國的法律責任。這一觀點被歸納為用盡當地救濟(exhaustionoflocal remedy)原則,成為國際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國際投資法領域,卡爾沃主義常常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聯繫起來。由於兩者都反對外國投資者的母國濫用外交保護等機制干涉東道國內政,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東道國的司法主權和經濟利益,這兩種理論都在較長時期內被用作發展中國家尋求經濟獨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者實施管制的國際法依據。
然而在實際上,儘管卡爾沃主義和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兩者的差別是根本性的:
1.在具體實現方式上,卡爾沃主義主張以在法律、條約或投資契約中嵌入卡爾沃條款(CalvoClause),明確要求外國投資者放棄本國的外交保護,排除了國際司法解決的可能性;而用盡當地救濟原則並不否認資本輸出國的外交保護,只是強調東道國當地救濟措施相對於外交保護等國際手段的優先性。
2.從根源上來說,兩者不同的利益導向和理論依據是導致這種分歧的主要原因。卡爾沃主義從絕對的國民待遇原則出發,主張外國人在東道國享有的權利應當與本國國民平等,而外交保護與國際仲裁等方式將對於外國人的保護上升到國際層面,是一種不可接受的超國民待遇。對於六七十年代的拉丁美洲發展中國家,其制度建設與經濟發展都不盡完善,難以對投資者的利益進行超出本國標準的保護。若放任投資者的母國以“國際標準”等要求行使外交保護,則東道國的國家主權與經濟利益都會受到嚴重威脅。卡爾沃主義產生於這一歷史時期,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保護第三世界國家經濟起步發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