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所得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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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所得稅制是對各種所得按單一稅率徵一次稅,即對全部凈所得(資本所得、勞動所得、其他所得減去全部扣除)按統一的稅率徵稅。[1]
西方經濟學家提出的國家以所得為唯一課稅對象,以所得稅取代其他一切稅收的單一稅制思想。16世紀後期法國人波丹,18世紀初的福班等人都主張過單一所得稅制。進入18世紀以後,德國稅官斯伯利才明確提出單一所得稅制,併在19世紀中葉以後盛行於德國。主張單一所得稅制者認為,所得稅只對富人課征,符合稅收公平原則,且採用累進稅率,富有彈性,較之單一土地稅、單一消費稅更為先進。但是,實行單一所得稅制,僅對所得課稅,對財產繼承者等有納稅能力的人不課稅,有失稅收公平。
愛沙尼亞是最早採用單一所得稅制的國家,於1994年對個人和公司所得按26% 的稅率徵稅,此後,逐漸降低稅率,到2007年降低到20% 。愛沙尼亞的改革受到一些中東歐國家的效仿,俄羅斯於2001年進行單一所得稅制改革.拓寬個人所得稅稅基,並對超過基本寬免的所得適用13% 的單一個人所得稅稅率。2004年1月,斯洛伐克共和國進行單一所得稅制改革,改革前該國個人所得稅有5個稅率檔次,從10% ~38% 不等,公司稅稅率是25% ,增值稅稅率是20% 。單一所得稅制改革時,將所有這些稅率都統一為19% 。[1]
單一所得稅制的優缺點[1]
採用單一所得稅制的主要理由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單一所得稅制可以更好地實現橫向公平,因為相同處境的納稅人待遇相同。第二,對所有類型的個人所得和公司所得實行單一稅率,可減少所得在個人和公司問的轉移,減少資本配置的扭曲,增加投資和企業經營的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率。從理論上說,單一所得稅制還可以避免所得在不同來源間轉移的問題。不過,要說明的是,俄羅斯和斯洛伐克沒有實行完全的單一所得稅制,因為完全單一所得稅制是對各種所得按單一稅率徵一次稅,而這兩個國家都對勞動所得單獨征收社會保障稅,這樣。將所得在資本所得和勞動所得之間轉移還是有好處的。第三,單一所得稅制模式簡單,透明度高,可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更有利於稅務機關的管理。
單一所得稅制也存在缺點,無論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大小,無論所得來源,都按照相同稅率納稅,難以實現縱向公平原則,限制了稅負公平分配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