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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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制就是對納稅人全年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綜合起來,在作法定寬免和扣除後,依法計徵的一種所得稅制度。綜合所得稅的稅制一般都採用累進稅率,但也有的國家採用比例稅率。
綜合所得稅制於19世紀中葉首創於德國,其後漸為美國等國家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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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綜合所得稅的根據主要是:所得稅作為一種對人稅,應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和量能納稅原則,而只有綜合納稅人全年的各項所得並減去各項法定寬免額和扣除額後得出的應稅所得,才最能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據此課稅,才最符合上述原則的精神,這也是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所在。但此種模式也有其缺點,主要是計稅依據的確定較為複雜和困難,徵稅成本較高,不便實行源泉扣繳,稅收逃避現象較為嚴重。
可見,無論是分類所得稅制抑或綜合所得稅制,均有其優點和缺點,因而最好能進行制度創新。以對上述兩種模式揚長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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