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保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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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保協議,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凡進入市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托管人員和各區、縣所屬企業的下崗人員中1997年男性年滿40周歲(含40周歲)、女性年滿35周歲(含35周歲)的,按規定於2000年6月前與企業簽訂協議保留勞動關係的人員稱作“協保”簽約人員,也就是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俗稱“老協保”。
協保對象:我們通常說的“協保”,是指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人員同中心、原所在單位三方協商後,就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簽訂協議。這是再就業工程中,為幫助下崗人員走向勞動力市場採取的一項政策。有關配套政策為協保人員再就業提供了以下有利條件:協保人員走向社會後可以憑《勞動手冊》,按相關規定從事勞務性的工作;用人單位使用協保人員的,可以免繳社會保險費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差額。
按照規定,作為“協保”對象的,是進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崗人員及被認定為再就業特困的人員。
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如何承擔:協保人員在簽訂協保協議的同時,其社會保險費應一次性繳納至退休日止,費用由協保人員原單位與協保人員協商承擔。
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分別為:養老保險16%、醫療保險6.5%、失業保險1%。
協保期間工齡問題
符合條件人員可與企業辦理協保手續: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下崗職工,有條件的企業可與下崗職工協商,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
辦理協保的職工不解除勞動關係,由企業負責繳納社會保險費,待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後由企業負責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協保期間,企業實施改製的由改製企業履行代繳協議;企業實施破產的,企業應將履行的上述代繳費用從資產變現收入中給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組企業繼續履行代繳協議。
“協保”協議是再就業工程中,為幫助下崗人員走向勞動力市場採取的一項政策。有關協保協議期限市政府滬府辦(2000)32號文中明確,協保的期限一律簽到簽約的下崗人員年齡符合退休條件日止。如果在2000年6月前已經簽訂了“協保”協議,協議期限不到退休年齡之日的,按照該文件精神,應將期限改簽為到達退休年齡的那一天止。“協保”協議履行期間,如果單位因為分立、合併等各種原因發生變化時,由接受“協保”人員的單位和“協保”人員繼續履行協保協議,也就是說單位一方由原單位轉變為新接受的單位,而原協議中明確的權利與義務不變。需要變更“協保”協議的,必須經接受單位與“協保”人員協商取得一致。如果單位破產,“協保”人員按有關破產企業職工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