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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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协议,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凡进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和各区、县所属企业的下岗人员中1997年男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的,按规定于2000年6月前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称作“协保”签约人员,也就是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俗称“老协保”。
协保对象:我们通常说的“协保”,是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同中心、原所在单位三方协商后,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签订协议。这是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人员走向劳动力市场采取的一项政策。有关配套政策为协保人员再就业提供了以下有利条件:协保人员走向社会后可以凭《劳动手册》,按相关规定从事劳务性的工作;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的,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
按照规定,作为“协保”对象的,是进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岗人员及被认定为再就业特困的人员。
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何承担:协保人员在签订协保协议的同时,其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日止,费用由协保人员原单位与协保人员协商承担。
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6.5%、失业保险1%。
协保期间工龄问题
符合条件人员可与企业办理协保手续: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与下岗职工协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办理协保的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协保期间,企业实施改制的由改制企业履行代缴协议;企业实施破产的,企业应将履行的上述代缴费用从资产变现收入中给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组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
“协保”协议是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人员走向劳动力市场采取的一项政策。有关协保协议期限市政府沪府办(2000)32号文中明确,协保的期限一律签到签约的下岗人员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日止。如果在2000年6月前已经签订了“协保”协议,协议期限不到退休年龄之日的,按照该文件精神,应将期限改签为到达退休年龄的那一天止。“协保”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单位因为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发生变化时,由接受“协保”人员的单位和“协保”人员继续履行协保协议,也就是说单位一方由原单位转变为新接受的单位,而原协议中明确的权利与义务不变。需要变更“协保”协议的,必须经接受单位与“协保”人员协商取得一致。如果单位破产,“协保”人员按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