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動產質押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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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動產質押融資(Dynamic chattel 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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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動產質押融資是指銀行根據對借款人的融資餘額確定質押商品的種類、數量、價值的最低底線,超出底線的部分可由借款人(出質人)和監管機構約定並經銀行同意併發出書面通知後進行提取,或經銀行同意,出質人以相同價值的商品提供質押,在相同價值的範圍內置換已質押的商品,並憑銀行出具《提貨通知書》辦理被置換商品的提貨手續。
- 借款人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交基本資料。
- 銀行經辦客戶經理審核申請的基本資料,並同借款人面談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 銀行按審批流程及許可權審批貸款。
- 與銀行簽訂融資主合同、質押合同,監管方簽訂《監管協議》,出具《出質確認書》、《質押清單》。
- 質物的權屬證書、發票、保險單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正本經銀行、出質人雙方共同確認、填寫交接清單並簽字蓋章後交由銀行保管。
- 銀行發放貸款並監管使用。借款人申請質物出庫存(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質物超出銀行核實的質押物價值底線的,一種是提供其他質物替換原質物),提交《提貨申請書》,銀行簽發《提貨通知書》,監管方辦理質物的出庫手續,並向銀行提供新的《質物清單》;
- 客戶歸還貸款,銀行解除質押。
(1)質物名稱籠統、不明確,
(2)質物品種繁多、價格不透明,很難計價估值,僅憑出質人出具的進貨合同和購銷發票,難以判斷 其真實市場價值。
(3)抵質押商品的價格波動風險。由於現場監管的動產抵押運行企業以貨易貨,這就會造成不同時期 不同商品的價值不同,即商品價格波動風險,這主要表現在:
1)由於質押物價格處於波動之中,在質押過程中有貶值和不足值質押的可能;
2)貸款到期銀行收取質物並出售該物資時,由於拋售貨物而導致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監管”合同也非有名合同,因此很難根據法律清晰界定該第三人在動產質押中對質權人應當承擔何種 責任。實踐中,監管場所多為出質人的倉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