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动产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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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动产质押融资(Dynamic chattel 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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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动产质押融资是指银行根据对借款人的融资余额确定质押商品的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底线,超出底线的部分可由借款人(出质人)和监管机构约定并经银行同意并发出书面通知后进行提取,或经银行同意,出质人以相同价值的商品提供质押,在相同价值的范围内置换已质押的商品,并凭银行出具《提货通知书》办理被置换商品的提货手续。
- 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基本资料。
- 银行经办客户经理审核申请的基本资料,并同借款人面谈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 银行按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贷款。
- 与银行签订融资主合同、质押合同,监管方签订《监管协议》,出具《出质确认书》、《质押清单》。
- 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保险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正本经银行、出质人双方共同确认、填写交接清单并签字盖章后交由银行保管。
- 银行发放贷款并监管使用。借款人申请质物出库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质物超出银行核实的质押物价值底线的,一种是提供其他质物替换原质物),提交《提货申请书》,银行签发《提货通知书》,监管方办理质物的出库手续,并向银行提供新的《质物清单》;
- 客户归还贷款,银行解除质押。
(1)质物名称笼统、不明确,
(2)质物品种繁多、价格不透明,很难计价估值,仅凭出质人出具的进货合同和购销发票,难以判断 其真实市场价值。
(3)抵质押商品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于现场监管的动产抵押运行企业以货易货,这就会造成不同时期 不同商品的价值不同,即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这主要表现在:
1)由于质押物价格处于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中有贬值和不足值质押的可能;
2)贷款到期银行收取质物并出售该物资时,由于抛售货物而导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监管”合同也非有名合同,因此很难根据法律清晰界定该第三人在动产质押中对质权人应当承担何种 责任。实践中,监管场所多为出质人的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