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創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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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創新成本是指建立一項新制度並且維護其正常運行必須花費的費用。
制度創新成本的內容[1]
制度創新成本即制度主體為進行制度創新所付出的現實和潛在代價的總和。它反映在收益的減少或成本的增加兩方面,包括制度創新的費用支出、制度創新的變異損失、制度創新的機會成本3部分內容。
制度主體進行制度創新時,要進行R&D(研究與發展)支出,要花費人力、物力、財力,這些費用支出都屬於制度創新成本的範疇。制度創新要花費人力,而且大多數是較高層次的腦力勞動者。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讓這些人進行大量的思考、討論、會議是要支付人工費的。制度創新要花費物力,包括場地、設施、辦公用品等。這些是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是別人的要支付使用費,是自己的要折舊。制度創新要花費財力,各項補助、酬勞、用品採購等都需要資金。這些都構成了制度創新的費用支出。
制度創新不一定全按制度主體設想的方向發展,應用後也不一定帶來預期的效益。因為制度創新存在變異。制度創新的不確定性、受抵制性、偶然性或機遇性均會導致制度創新的結果不符合制度主體的期望.這就是制度創新變異。這種變異導致創新後的制度的應用效果與原有制度的應用效果之間還有差距,這個差距就是制度創新的變異損失。這也是制度刨新成本的一部分。
在經濟學中,經濟資源的稀缺性導致了機會成本的存在。為了全面闡述制度創新成本,制度創新的機會成本也應考慮在內。因進行制度創新而放棄的現實或未來利益的最大值就是制度創新的機會成本。譬如。進行制度創新所使用的人力、財力、物力,因無法再投入其它事項而放棄的最大收益就構成了制度創新的機會成本。進行制度創新放棄了原來的制度。原來的制度所能帶來的收益也是制度創新機會成本的一部分。例如,大量的政府尋租行為實質上就是國家制度的主體政府利用國家特權進行的強制性的利益分配,以一部分要素(包括:資金、人力等)無法獲取其最大價值為代價使一部分行業、企事業單位依靠政府的庇護而獲取高額收益。進行制度創新可以降低政府尋租行為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過度干預,提高要素的使用效率。但也會使原來的一部分行業或企事業單位失去其高額收益。這也是制度創新的機會成本。
戴維斯和諾斯認為:制度均衡狀態(即制度的變遷或制度的刨新將得不勁任何好處)在任何時候都是有可能的。制度創新就是使制度從一個均衡發展到另一個均衡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成本與收益的變動會使制度產生不均衡,並誘致了制度變遷。產生了制度刨新,制度創新的結果又使制度重新處於均衡狀態。在這裡,制度創新成本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制度創新成本的合理性[1]
制度創新成本之所以包括3方面的內容。具有其內在的合理性:
1、制度創新的費用支出就是制度創新的會計成本,是一種顯性的成本。
制度創新的這一部分成本就是一般意義上特定組織的財會部門所要核算的成本。它是制度創新成本的外延中最具體、最直觀的一部分。因為很容易被理解。這裡就不再贅述。
2、制度創新的變異損失就是創新後制度的收益與創新前制度收益的差額。
變異損失只有在制度創新的收益低於制度均衡狀態下的收益時才存在。是制度創新的負效應,如果制度創新產生了正效應。變異損失這一部分制度創新成本就不存在。因此。制度創新的變異損失是一種或有的隱性成本。基於一般的隱性成本都由機會成本來替代。制度創新的變異損失也具有機會成本的某些特征。但是,制度創新變異損失的本質並不是來源於資源的稀缺性。而是環境變化帶來的不確定性,所以。我們將這一部分成本與制度創新的機會成本分開計量。
3、機會成本是基於資源的稀缺性而產生的一種經濟成本。
它不是顯性成本,很難對其進行可靠而又準確的確認和計量。因而不同於會計成本。制度創新的機會成本的確認和計量雖然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但它的產生又與不確定性無關。只要資源投入一項制度創新。將必然損失其投入其它項目可能帶來的收益。機會成本不是或有的。而是肯定存在的。所以。制度創新的機會成本又不同於制度創新的變異損失。總之。制度創新的機會成本不同於以上2部分的制度創新成本,這部分制度創新成本的產生和計量均有其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