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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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群體(Interest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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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群體是指基於某種共同價值、共同利益、共同態度或者共同職業的利益個體所結合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利益集合體。利益群體既可以相對穩定的社會組織(如政府機關、事業、企業、社團、協會、地下組織等)形式存在,也可以鬆散、無固定組織、變動性大、流動性強的個體總和。
(1)多域性。凡是在一定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結合而成的“人”的集合體都是利益群體。它廣泛存在於社會各個歷史時期的各個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等領域,如國家、民族、宗教團體、經濟、階級、政黨、社團、幫會、企業、公司、合伙及家庭等等。
(2)多變性。任何一個利益群體都有產生、發展、滅亡這一從生到亡、從有到無的過程,一直處在發展變化之中。可以說,利益群體是一個歷史範疇。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利益群體有著不同的歷史內容。
(3)多重性。利益個體在利益群體中具有雙重或多重地位和身份,利益群體在人員組成上、利益需求種類上存在著交叉重疊的關係。群體內部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的交叉重疊可能催生或裂變成新的利益群體。
(4)多元性。利益群體內部成員之間及利益群體五部主機的對立統一關係表現出多元性特點。這種多元性可以概括為:獨立、對立、共存和統一。獨立即每一群體和個體在自己所屬的利益體系中都擁有自己的利益位置,都享有本主體所應有的份額。對立是指在利益總量有限或一定的前提下,諸主體之間的利益份額處於此消彼長的矛盾中。共存是指諸主體共存於一個共同的社會環境中或一個共同的利益體系中。統一是指諸主體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相互依賴的利益關係。你有我也有,我有是以你有為前提;你有是以我有為條件。
(5)多層性。利益群體內部的諸利益主體之間及外表諸群體之間縱向的對立統一關係表現為單側性特點,這種多層性取決於主體需求的層次性、主體地位的等級性和主體實現利益的實力差異性。充分顯示了社會利益群體結構的複雜性。多元性與多層性可合稱為多樣性。
(6)一致性。利益群體是基於某種共同利益的一致性而集合在一起的利益個體的利益共同體。在這這個共同體中,諸個體的利益追求與需求具有異中存同的一致性特點。
(7)集合性。利益主體的社會性決定了利益群體的集合性。集合性是指個體為了獲取一致性利益而以其它方式組織起來進行利益追求。利益群體正因為它有一定的集合性,才能稱得上是“群體”,所以,集合性是利益群體的最基本、最顯著特征。
在Interest Group的定義里,隱含著這樣一個事實,即在達到組織化程度的利益集團之前,因為有著一個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訴求,而有了一個利益群體的存在。從利益群體發展到利益集團有一個過程,說明先有利益群體爾後才有利益集團。在我國,由於並未出現達到組織化程度的利益集團,因此把Interest Group理解為“利益群體”是很有必要的,也符合其中所包含的固有涵義。這表明,在我國使用利益集團與利益群體這兩個概念,其間有著明顯的區別,區別就在於是否具有組織性。
強調利益群體的存在,是對過去僅僅把社會結構劃分為階級、階層的重要補充,進一步深化了我們對當代中國社會結構的認識。確切地說,我國的社會結構已經開始向“階級+階層+利益群體”轉化。利益群體的概念,為分析中國社會結構提供了一個新的更加有效的理論工具。
那麼,什麼是有別於利益集團的利益群體呢?它是由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利益聯繫起來的社會群體。從一定的意義上說,某一階級、某一階層,本身就是一個利益群體。但這並不意味著利益群體等同於階級、階層。利益群體的利益有別於階級、階層的利益,它是僅以某一方面的共同利益為特征、標誌的。它與階級、階層的區別在於,這種共同利益有時是交叉和包含著幾個階級、階層在內的大範圍的利益;有時又只是某個階級、階層中某些成員的小範圍的利益。
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正確分析和妥善處理利益群體問題,這是一個大課題。在中國現實的政治體制格局下,應該讓我們的各級黨組織、人大代表、政府官員更多地去關註、瞭解各利益群體,特別是那些困難群體的利益,這可以更好地反映他們的利益要求,同時能夠積極、主動、有效地解決他們的困難。從國家政策主導的層面說,正是要防止利益群體發展成為利益集團。可見,在我國,不能把利益群體等同於利益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