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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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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分出業務

  分出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將自己直接承保的業務,根據分保合同的規定分給分保接受人的業務。主要核算向分保業務分入人分出的保費攤回分保賠款和攤回費用。分出業務需定期編製分保賬單,計算分保應收、應付的收支項目,正確計算損益。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原則[1]

  1.根據權責發生制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要求,對於分出業務,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確認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等。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

  2.將再保險業務與原保險業務獨立處理

  再保險的實質是風險轉移,是原保險人以支付分保費為代價通過再保險合同把原來承擔的風 險的一部分轉移給再保險人,並沒有也不能因此而減少對保單持有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因此,再保險分出人通常沒有權利將應從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金額與應支付給直接投保人的金額相抵消,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消,也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消。分出公司應分別根據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單獨進行總額列報,總額列報可以更清楚地說明再保險分出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以及相關的收益和費用。總額列報對於保險分出人的影響包括以下幾個。

  ①保險合同準備金不得以分保後的凈額列報。

  ②保險合同保費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費後的凈額列報。

  ③原保險合同費用不得以扣除攤回分保費用後的凈額列報。

  ④保險合同賠付成本不得以扣除攤回賠付成本後的凈額列報。

  3.保險合同債權、債務不得抵消

  為真實、準確地反映資產和負債,再保險合同形成的債權、債務應單獨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債權和債務相互抵消。這一原則有以下兩層含義。

  ①再保險分出人可能同時又是再保險接受人。同一再保險合同的分出人和分入人同時有分出和分入業務時,分出與分入業務分別形成的債權、債務應單獨確認,不得相互抵消,不得以抵消後的凈額列報。即再保險合同雙方應按照自己在不同再保險合同中所處的不同角色,分別確認其對對方的債權和債務。

  ②同一筆分保業務產生的債權和債務不得相互抵消。對於一筆分保業務,再保險分出人對再保險接受人會同時產生應收分保賬款和應付分保賬款。再保險分出人應將其單獨列示,不得相互抵消。

  但如果債權和債務的結算時點相同或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抵消,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債權和債務可以相互抵消。

分入業務的核算[1]

  分入業務是按分保合同接受的分出公司的業務。分入業務核算主要是審核分保賬單,計算分保收支項目,正確計算分保損益。

  對於分入人分入業務的核算內容包括分保費收入的確認與核算、分保賠款和費用的核算、提存準備金核算三項內容。

  (一)保費收入的確認與核算

  分入人的分保費收入一般於收到分保賬單時確認。因為分入保費收入有三個條件:一是分入人收到分保賬單時開始承擔再保險責任;二是分保費收入金額是可以確定的;三是分入人收到分保費的可能性很大。分入人在收到分出人發出分保賬單時,按賬單中標明的分保費進行核算。

  (二)分保賠款和費用的核算

  分入人在收到分出人發來的分保賬單時,按賬單中標明的分保賠款和費用的金額進行核算。

  (三)提存準備金的核算

  再保險業務提存的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和長期責任準備金。根據國際慣例,也為了真正反映再保險業務的損益,一般以3年為一個損益結算期。在未到結算年度之前,當期營業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準備金提存。再保險準備金的提存、轉回賬務處理與財險業務相應準備金的賬務處理方法相同。

分出業務的內部管理[2]

  商業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是在直接業務承保的基礎上由分出部門負責辦理的。分出業務的內部管理一般包括三個方面:明確分出部門的職責;協調分出部門和直接業務承保部門的關係,分清各自的責任;密切分出部門和財務部門之間的聯繫,以確保分出業務的效益。

  (一)分出部門的職責

  分出部門首先必須對其所要安排分出的業務有充分的瞭解,例如直接業務的承保條件、費率的水平、風險的分佈狀況等。其次,應瞭解同類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費率、承保條件以及分保情況。只有這樣,才能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分保市場的行情以及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自身的承保能力,安排好業務的分出。再次,根據掌握的市場情況和業務情況等,確定自留額和制定分保規劃,併在此基礎上,根據自留額、分保額、保費收入、賠款狀況、分保費支出、分保手續費利息及其他收益和費用開支等,對業務的經營結果進行測算,由此最終確定再保險方式。最後,與接受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完成分出業務手續。

  (二)分出部門和直接業務部門的聯繫

  直接業務的承保與管理在承保部門,分保的安排在分出部門,但承保業務與分出業務之間密切聯繫。直接業務是分保業務的基礎,分保的業務條件是由直接承保部門確定並通知分出部門的。一般來說,分出部門對承保條件的審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分保時應對外通知的項目是否填報完全、正確無誤;(2)承保的條件是否符合分保合同規定;(3)限額是否超過合同容量、是否特約分保、是否需要辦理臨時分保。

  在審核中如發現有什麼問題或不清楚之處,應及時與直接承保部門聯繫。除此之外,在分保過程中還會經常遇到許多有關業務方面的具體問題。對分保接受人所提出的有關風險的具體問題,如危險單位的劃分、最大可能損失等,分出部門的答覆應以承保部門提供的資料(口頭和書面)為依據,必要時,分出部門還可派人去現場查勘。

  為了協調這兩個部門之間的關係和分清各自的責任,可有一些書面協議規定,作為工作上的依據。在這些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什麼樣的業務在起保前通知,什麼樣的業務應在起保後儘快通知,什麼樣的業務超過了多少數額應在什麼時間內通知分出部門,賠款超過了多少應在賠付前事先通知,等等。有了這些協議,承保部門與分出部門都要按規定辦事,如不按規定辦事,就會造成差錯和事故,所以內部業務的管理制度必須十分嚴密。

  (三)分出部門和賬務部門之間的聯繫

  分保由分出部門安排完成之後,就應將合同摘要表、分保成分表以及賬務的結算事項通知賬務部門。合同條件如有變動,亦應通知賬務部門。一般情況下,合同賬單是在編製賬單期以後6個星期內發送,賬單發送後的45天之內結付。臨時分保賬單一般在業務起保後(分出成分確定之後)即編製,同時應儘快結付,每當遇到向接受人分攤現金賠款時,分出部門應將攤回比例通知賬務部門,在賬務部門編製好了賬單之後,通知會計部門辦理結算。一般情況下,分保接受人應在收到現金賠款賬單後的15天之內結付。因此,會計部門應及時地將分保接受人對現金賠款的結付情況通報給分出部門,包括某些國家對外匯管理和限制的信息。分出部門在掌握和瞭解這些情況後,對存在問題的公司應及時採取措施,以防公司蒙受損失。因此,為了做好分出分保工作,承保部門、分出部門和賬務部門都要密切聯繫、互相配合。

  (四)分出公司分保操作內部流程

   分出公司分保操作內部流程是指分出公司總公司、分公司和支公司之間的分保業務許可權、職責及賬單往來過程。分出公司在保險市場中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原保險人又是再保險人,其機構設置有總公司、分公司和支公司,其分出業務由總公司再保險部管理。

  1.分保許可權的規定。分出公司依據分保全排方法的不同,規定各級公司的分保許可權。由於分保業務技術性強,再保險主體和交易遠比原保險業務複雜,直接關係到公司的經營效益,因此,分出公司對分保許可權限制較為嚴格。對於合同分保方法由總公司統一辦理;合同自留額以內的業務臨時分保由分公司辦理,超過合同自留額的臨時分保由總公司辦理;支公司無權分保。

  2.各級公司分保職責。(1)支公司分保職責:支公司承保部門負責向其再保險管理部門提供各種分保業務報表、通知單以及臨時分保業務申請和相關資料。支公司理賠部門向其再保險管理部提供出險通知單、賠款保單和相關資料。支公司再保險管理部門負責搜集、彙總各種報表、通知單及相關資料上報分公司再保險處,同時向支公司理賠部提供分保業務清單,以便出險賠款後核對是否攤賠備查。(2)分公司分保職責:分公司再保險處負責通知分保接受人或上報總公司,進行分出保險費和攤回賠款處理,編製許可權內的臨時分保賬單,並負責與總公司再保險部之間往來賬目的核對工作。分公司財務處負責進行分保費和攤回賠款核算。

   3.賬單往來。一是分保賬單和清單的編製與傳遞。分公司再保險處收到總公司的分保賬單和清單,進行核對,傳送給承保的支公司再保險管理部門。許可權內的臨時分保業務,分公司負責編製分保或攤回賠款賬單及清單並傳送給承保公司再保險管理部門。二是分保賬單和清單的核對和確認。支公司再保險管理部門收到分保清單或賬單,由承保部門或理賠部門核對確認。分公司對支公司確認的分保賬單和清單進行審核,並確認總公司編製的賬單和清單。分公司、總公司對確認無誤的賬單向支公司發出正式賬單,同時向接受公司發送賬單。分出公司分保操作內部流程如下圖所示。

  Image:分出业务流程示意图.jpg

參考文獻

  1. 1.0 1.1 楊榮華,樓雪捷.金融企業會計.化學工業出版社,2009.08.
  2. 胡炳志,陳之楚.21世紀高等學校金融學系列教材 再保險 (第2版).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年02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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