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外貿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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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外貿收購是指對外貿易企業單位為了出口或經過加工後再供應出口而從對外貿易系統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進商品的行為。它是出口貿易的物質基礎。
出口商品外貿收購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收購商品的目的和用途,必須是為了供應出口或經過加工後再供應出口,即以銷往國際市場為目的。購進以後,專供企業自身消費(如辦公用品、建築用材料等),或間接為了出口而購進的商品(如獎售物資、儲運包裝用品等)都不能作出口商品收購。
2.商品收購必須通過買賣行為,即取得商品所有權必須支付一定的代價。未通過買賣行為而收入的商品,如無代價收到其它部門贈送的出口樣品、借入商品、收回借出商品、調出(售出)退回商品、國外來料加工裝配的出口商品、代理出口商品和商品升溢等,都不能作為出口商品收購。
3.必須是以對外貿易系統為總體的商品購進,即以非外貿部門為購進商品的來源。從外貿系統內調入或作價買進的商品,都不能算出口商品收購。因為這些購進,並不能增加整個對外貿易系統的出口商品貨源,而只是原有貨源在外貿企業之間或地區間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