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濟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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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是指由若幹有聯繫的事物或由事物若幹有關的部分所組成的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或系統。
農業經濟法體系或農業立法體系,是指以切實保障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為目的,符合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之目標,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門類齊全、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的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法律組成的一個有機整體。
農業經濟法律體系的層次結構應主要從立法效力關係上進行界定。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行政法規根據憲法、法律制定;國務院部門規章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同時,從行政訴訟法規定看,地方性法規是行政審判的直接依據,而部門規章只能作為參照,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存在衝突時,由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由此可見,地方性法規在效力上優先於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在效力上沒有高低之分。
根據上述分析,農業經濟法律體系的層次結構可由以下五層組成:
第一層次是《農業法》,它作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統帥法或母法,主要就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基本制度與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一些方向性問題進行較為原則的規定。
第二層次是農業經濟法律(狹義意義上的法律),即就農業和農村經濟中的基本經濟關係或某個領域的基本問題進行規定的與《農業法》相配套的專門法律。
第三層次是農村行政法規,即為實施專門法律而制定配套性行政法規。法律沒有或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凡涉及全國性農業和農村經濟中的重大具體問題或涉及重大方針、政策性具體問題以及涉及幾個部門的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以行政法規加以規定。
第四層次是農村地方性法規,即為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區域內有效實施和規範本區域農業和農村經濟中的基本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或某個領域的基本問題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第五個層次是農村行政規章。它包括部門行政規章(簡稱部門規章)和地方行政規章(簡稱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在全國普遍適用,而地方規章則只能在各地方本區域範圍內適用。
根據上述農業經濟法律體系的層次結構分析,可以認為農業經濟法律體系的框架是以“對一切農業和農村經濟活動的基本問題作出原則性的規定,用以規範人們從事農業和農村經濟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的農業基本法(即《農業法》)為統帥和指導的門類齊全、結構協調、層次分明、操作可行、有機結合的各項具體農業經濟法律構成的農業經濟法律群體,大體上包括以下二十個方面:
(1)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主體組織方面的法律;
(2)農業和農村經濟巨集觀調控方面的法律;
(3)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主體財產權制度方面的法律;
(4)農業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
(5)農業生產經營和生產安全方面的法律;
(6)農業產業化經營方面的法律;
(7)農產品流通和市場交易方面的法律;
(8)農用生產資料供應和安全方面的法律;
(9)農業科技和教育方面的法律;
(10)農業投資方面的法律;
(11)農村收入分配和利益保護方面的法律;
(12)小城鎮建設方面的法律;
(13)農村災害救濟和農業保險方面的法律;
(14)農村勞動力合理利用和剩餘勞動力轉移方面的法律;
(15)鄉鎮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方面的法律;
(16)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方面的法律;
(17)促進農村貧困地區振興方面的法律;
(18)國家機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活動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方面的法律;
(19)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
(20)其他規範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方面的法律。
上述二十個方面的法律,每一方麵包括數種具體法律,而目前許多領域農業經濟法律還是空白。
研究農業經濟法體系的意義在於建立完備的農業經濟法律體系,認識不同法律法規的特點作用及其適用範圍和相互的協調,以便針對農業經濟關係的不同方面的要求和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制定適於調整的各種農業經濟法律、法規,並且正確地付諸實施,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農業經濟法對農業經濟關係的調整功能,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