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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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是指由若干有联系的事物或由事物若干有关的部分所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或系统。
农业经济法体系或农业立法体系,是指以切实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目的,符合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之目标,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的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农业经济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应主要从立法效力关系上进行界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根据宪法、法律制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同时,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看,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直接依据,而部门规章只能作为参照,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存在冲突时,由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由此可见,地方性法规在效力上优先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在效力上没有高低之分。
根据上述分析,农业经济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可由以下五层组成:
第一层次是《农业法》,它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统帅法或母法,主要就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与就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些方向性问题进行较为原则的规定。
第二层次是农业经济法律(狭义意义上的法律),即就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基本经济关系或某个领域的基本问题进行规定的与《农业法》相配套的专门法律。
第三层次是农村行政法规,即为实施专门法律而制定配套性行政法规。法律没有或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凡涉及全国性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重大具体问题或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具体问题以及涉及几个部门的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第四层次是农村地方性法规,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区域内有效实施和规范本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基本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或某个领域的基本问题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个层次是农村行政规章。它包括部门行政规章(简称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简称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在全国普遍适用,而地方规章则只能在各地方本区域范围内适用。
根据上述农业经济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分析,可以认为农业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以“对一切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用以规范人们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的农业基本法(即《农业法》)为统帅和指导的门类齐全、结构协调、层次分明、操作可行、有机结合的各项具体农业经济法律构成的农业经济法律群体,大体上包括以下二十个方面:
(1)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主体组织方面的法律;
(2)农业和农村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3)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主体财产权制度方面的法律;
(4)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5)农业生产经营和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
(6)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的法律;
(7)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
(8)农用生产资料供应和安全方面的法律;
(9)农业科技和教育方面的法律;
(10)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
(11)农村收入分配和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
(12)小城镇建设方面的法律;
(13)农村灾害救济和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
(14)农村劳动力合理利用和剩余劳动力转移方面的法律;
(15)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方面的法律;
(16)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
(17)促进农村贫困地区振兴方面的法律;
(18)国家机关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
(19)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20)其他规范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方面的法律。
上述二十个方面的法律,每一方面包括数种具体法律,而目前许多领域农业经济法律还是空白。
研究农业经济法体系的意义在于建立完备的农业经济法律体系,认识不同法律法规的特点作用及其适用范围和相互的协调,以便针对农业经济关系的不同方面的要求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适于调整的各种农业经济法律、法规,并且正确地付诸实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农业经济法对农业经济关系的调整功能,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