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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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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風險(refinancing risk)

目錄

什麼是再融資風險

  再融資風險是指由於金融市場上金融工具品種、融資方式的變動,導致企業再次融資產生不確定性,或企業本身籌資結構的不合理導致再融資產生困難。

再融資風險的表現[1]

  在一定的時期內,企業的融資能力總是有限的。企業不可能無限度的取得債務性資金。當企業的債務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時,債權人會因為企業的風險過大,而拒絕再向企業借入資金。如果企業為了一次併購活動的完成,而在短時間內融入大量的債務性資金,那就意味著企業再融資的難度大大的增加了。這往往會導致兩種結果:

  1、企業因完全使用了債務性的融資額度而不能再取得債務性資金;

  2、企業雖然還能再取得債務性資金,但由於企業債務規模的擴大,企業風險的加大,企業將不得不承受比以前更高的債務融資成本(這就是所謂的債務的規模效應)。

財務風險和再融資風險的防範[1]

  對於財務風險和再融資風險的防範,最有效的途徑就是確定合理的資本結構。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結論,債務性融資的財務風險和再融資風險的大小主要是受企業的債務規模所決定的。只要企業能有效的控制債務的規模,就能很好的防範這兩種風險;但同時由於債務性融資也會給企業帶來收益,企業不能為了規避風險而完全不取得債務性資金,這就涉及到企業該“取得多少債務和以多大的成本取得債務”才合適這兩個問題。而企業

  的資本結構正是要來解決這兩個問題的。眾所周知,企業是市場經濟中資源的載體,企業的資源包括債務和權益兩部分。雖然這兩者都是為企業所占有,但由於他們本身各自的特點不盡相同,自然會對企業有著不同的影響,因此確定這兩者的合理的比例就至關重要。合理的資本結構,可以加速企業的資本積累,使企業的規模迅速壯大,讓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於有利的地位;反之,就會使企業的發展舉步維艱,甚至會為市場所淘汰。

  那麼,債務和權益這兩者比較究竟有何不同?

  (1)債務性資金取得的成本較低,取得的速度較快。這是因為:首先,法律對可以取得債務性資金的企業的限制較少,企業取得債務性資金的程式較為簡單,費用自然較少,時間較短;其次,對於債權人來說,債務性資金的風險要小於權益性資金,因此債權人所要求的風險溢酬自然會比股權人的低。這對於企業來說就是債務性融資的成本比較低;最後,企業每年所要支付的債務性資金的利息均可以在稅前列支,企業因此可以減少納稅所得,從而減少納稅;而企業支付給股東的股利則不可以在稅前列支。這就意味著支付債務利息的成本較支付股利的成本進一步降低了。

  (2)企業可以獲得財務杠桿效應。當企業的盈利能力較強時,企業還可以通過取得債務而獲得財務杠桿效應。所謂的財務杠桿效應是指在企業的資本結構一定的條件下,企業從息稅前利潤中支付的債務性籌資成本是相對固定的,當息稅前利潤發生變動時每一元的息稅前利潤所負擔的固定籌資成本就會隨之相應的增加或減少。也就說,當企業的利潤率大於固定的籌資成本——利率時,那麼企業的獲利就會被放大。例如:A企業要併購B企業,這過程中需要10萬元資金,預計在A企業併購B企業後,企業的年利潤率可達到10%,而債務的利率為6%,分別假設A用100%的權益性資金和60%的權益性資金進行併購,就其結果進行比較。

  由此可見,只要是企業的利潤率高於債務的利率,企業就可以享受到財務杠桿所帶來的收益。

  (3)雖然債務性融資有融資程式便捷、融資速度快捷、融資成本低廉、企業可以享受財務杠桿作用等眾多的優點,但也不能因此就忽視它自身致命的不足。對於融入債務的企業來說,債務性資金會比權益性資金有更大的風險。只要企業取得債務性資金,就會面臨著按期還本付息的壓力。如果企業無法按時償還債務的本息,企業的財務風險就會演變為財務危機。企業的債務越多,其發生財務危機的可能性就會越大。稍有不慎,企業就可能因此而破產。因此企業不可能無限制的擴大債務規模。另外,隨著企業的負債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風險的加大,債權人會要求更高的風險溢酬,其直接結果就會導致企業所要承擔的融資成本的上升。成本的上升,自然會部分的抵消財務杠桿的作用。當企業的負債達到一定規模,企業的債務成本水平恰好等於企業的盈利水平時,企業的財務杠桿作用則完全喪失,再加大債務規模,企業就會因此而遭受財務杠桿損失。而此時企業的資本結構即達到了最佳的資本結構。

  承上,假設A企業決定進一步擴大債務規模,要以40%的權益性資金完成併購,而不是先前的60%權益性資金,由於債務規模的增加,企業債務成本也由6%提高為10%,此時比較結果。印證了:當企業的債務水平等於贏利水平時,企業的資本結構是最為合理的資本結構,企業既可以享受到最大的債務融資所帶來的利益,又能儘可能的把財務風險和再融資風險保持在企業可以控制的範圍內。企業在併購中就應該遵循合理的資本結構,儘可能按最合理的資本結構安排負債與所有者權益之間的比例。不能為了併購的完成而盲目的擴大負債的規模,從而造成企業的財務壓力過大,反而得不償失。

參考文獻

  1. 1.0 1.1 李飛.併購的債務性融資方式及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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