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非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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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兩者有相同之處,又有明顯的區別。
相同點是:兩種行為的經營範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
區別是: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征收增值稅。對於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對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之所以規定要一併征收增值稅,是為了避免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混在一起,都按營業稅的低稅率計稅而少繳稅款的現象,促使納稅人註重分別核算和準確核算。
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應當一併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該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其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即,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購進免稅農產品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甲建材生產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本月銷售各種建材取得不含稅收入1 700 000元,從事室內裝飾取得收入80 000元。(營業稅稅率適用3%)
借:銀行存款 1 989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700 000
取得室內裝飾收入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8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80 000
計算應納營業稅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400 中國會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