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價值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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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價值鏈治理(Global Value Chain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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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價值鏈治理是指通過價值鏈來實現公司之間的關係和制度安排,進而實現價值鏈內部不同經濟活動和不同環節間的協調。
1、根據全球價值鏈中各行為主體之間協調能力的高低,全球價值鏈治理模式被劃分為以下五種形式:
- 市場(Market)、
- 模塊型(Modular value chain)、
- 關係型(Relational value chain)、
- 領導型(Captive value chain)
不同治理模式下產業空間轉移進程和結果是顯著不同的:(1)模塊型治理模式中,各廠商是優勢互補的關係,而非控制關係,廠商的市場適應能力較強,投資的專用性程度較低,具有很強的空間轉移能力。
2)關係型治理模式中,一般以中小企業為主,憑藉信譽、相互信任而聚集,表現出較強的社會同構性、空間臨近性、家族和種族性等特征,由於單個經濟行為主體規模較小,對市場需求的識別能力較弱,其市場適應能力的強弱是以空間集聚為前提的,相比之下,其空間轉移能力較弱。
3)領導型治理模式的顯著特征是眾多中小廠商依附於幾個大中型廠商,這些大中型廠商對中小型廠商具有很強的監督和控制力,這種依附關係的改變需要較高的變更成本。
2、根據主導公司對價值鏈控制的程度,Humphrey與Schmitz(2001,2002)將全球價值鏈的治理結構分成四種類型:
(1)網路型(networks),即具有互補能力的企業之間對價值鏈的重要環節進行分工,各方共同定義產品。網路意味著企業之間是一種平等合作關係,在全球價值鏈中分享各自的核心能力。
(2)準層級型(quasi-hierarchy),即一家企業對其他企業實施高度控制,常常規定產品的各種特征以及要遵循的流程。準層級意味著以下兩類企業間的關係:一類是法律上雖然獨立但要從屬於其他企業的企業;另一類是在全球價值鏈中制定其他參與者必須遵守的規則的主導企業。
(3)層級型(hierarchy),即主導企業對全球價值鏈上的某些運行環節採取直接的股權控制,跨國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間的關係就屬於這一類。
(4)市場型關係 (market-type relationship),處於價值鏈上的企業不存在任何的隸屬、控制等關係,純粹是一種貿易關係。其中,前三種是較為典型的形式。
治理模式的選擇主要由以下因素決定:
(1)交易的複雜性,價值鏈中交易越複雜,各主體之間的交互作用越強。採取的治理模式越傾向於網路型治理模式(模塊型、關係型和領導型)和等級制的治理模式。
(2)交易的可標準性,反映的是價值鏈中信息和知識的可獲得性,及其傳遞效率和交易費用。一些行業的價值鏈中,關於產品、生產過程等的複雜信息經過編輯標準化處理後很容易在價值鏈中傳遞。
(3)供應商的競爭能力,接受和實施價值鏈中的主導企業所傳遞的複雜信息,要求供應商具有較高的能力。如果供應商的能力較低,主導企業只能實行垂直管理,價值鏈採用的是等級制治理模式;或者外包,採用領導型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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