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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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信托(Claims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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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各類債權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其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以提高債權資產的價值和流動性。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債權的信用等級質量和現金流等設計信托產品,將債權信托收益權有償轉讓給社會投資者,從而使債權委托人(債權信托受益權轉讓人)獲得融資並降低管理成本,社會投資者則可依賴信托投資公司對折價獲取的債權的專業化經營,或債權委托人(債權信托受益權權轉讓人)在信托期滿後溢價回購債權而獲取收益。
債權信托是以金融企業及其他具有大金額債權的企業作為委托人,以委托人難以或無暇收回的大金額債權作為信托標的的一種信托業務。它通過受托人的專業管理和運作,實現信托資產的盤活和變現,力爭信托資產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債權信托是以管理、處分、催收債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其委托人為債權擁有者,受托人為信托機構,受益人為債權擁有者或委托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債權信托通常包括住宅貸款債權信托、人壽保險債權信托及其他類型的債權信托。
住宅貸款債權信托是指專業經營住宅貸款業務的機構或銀行,將其擁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貸款債權委托給信托機構管理,由信托機構向借款人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並支付給受益人的一種信托行為。
人壽保險債權信托是以人壽保險金債權為信托財產,由被保險人作為委托人,信托機構為保險金的受領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信托機構受領保險金,並將之交付給委托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托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運用的信托行為。
中國的許多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由於歷史原因,都均擁有巨額債權。這些債權的清理耗時耗力,嚴重影響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正常經營。開展債權信托,對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改善資產狀況,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均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由於房地產業有望成為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柱產業,住房貸款金融業務在中國尚有很大發展前景。而住宅貸款債權信托業務的開展有利於推動住宅貸款金融業務的發展,這使得住宅貸款債權信托業務市場前景較好。
在障礙方面,委托人設立債權信托,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轉讓信托受益權以獲取流動資金。如果信托受益權轉讓市場不健全,債權資產的流動性就會遭遇困難。
訴訟信托與債權信托的比較分析
債權信托是委托人將債權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為受益人利益對該債權進行管理或處分的一種信托。當委托人設立訴訟信托讓受托人收取債權時,訴訟信托與債權信托具有相似之處。儘管如此,二者也有區別:
1.信托財產不同。訴訟信托中,信托財產是包含訴訟實施權在內的實體權利,這種實體權利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物權、股權、知識產權等。並且,上述實體權利的轉移並非核心,只是為成立有效信托的需要而轉移而已,其訴訟實施權才是核心。在債權信托中,信托財產僅為債權,且該債權並不當然包含訴訟實施權。即使債權信托的受托人為實現債權進行必要的訴訟,也不意味著債權含帶訴訟實施權,更不意味著該債權信托轉變為訴訟信托。
2.管理方式和信托目的不同。在訴訟信托中,受托人主要通過訴訟方式來管理債權或其他權利,而不包括仲裁、調解等非訴訟方式。在債權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的方式有多種。不僅有實現債權的訴訟和非訴訟方式,而且還有增加債權價值而採取的投資管理等方式。
3.法律意義不同。訴訟信托具有雙重法律意義,既具有信托法意義,也具有訴訟法意義,是信托法和訴訟法共同關註的對象。因此,訴訟信托不僅要符合信托的一般原理,而且還要考慮到訴訟的政策要求。債權信托僅具有信托法意義,它只是信托法上的一種信托類別,無須考慮訴訟政策問題。
一、業務關係的建立
委托人通過與受托人簽訂《債權信托協議》,從而與受托人建立財產信托關係。
二、運作方式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對信托資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置。為實現財產變現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選擇信托財產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償折價出讓、以高流動性和可變現性強的財產抵債、債轉股和抵債財產變現。委托人可事先確定財產信托運用方向。
三、費用收取
債權信托的收費分債權保全和資金回收兩個階段。債權保全階段受托人的管理費按照信托資產價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計提,具體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在信托期滿後一次性從信托資產的專項帳戶內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保全金額的確認方式為:以經資產評估的抵償債權的財產或股權價值作為保全金額。資產回收階段根據抵債資產的類別,分別參照動產、不動產、股權投資信托等的收費方式進行收費。
債權人將其在經濟活動中所擁有的象徵債權的借據、定期存款單、保險證書、票據等作為信托財產委托受托人催收、管理、運用的信托。在日本,人壽保險信托發展歷史悠久,貸款債權信托近幾年來發展得較快。在中國,債權信托處於理論層次的摸索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