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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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欠是一種財產法律關係,具有鮮明的財產性質,從這個意義上看,債務清欠的目的總是與一定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相聯繫。但社會生活的複雜性也決定了債務清欠目的的多樣性。
債務清欠的目的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債務清欠,討還財物。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所負擔的債的義務,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是一般債務清欠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還欠款,要求欠貨人交付貨物,要求運輸合同承運方提供運輸的服務,要求加工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提供勞務及其成果等等。第二類:債務清欠,討還公道。債權人通過債務人履行債的義務,從而體現或維護社會公平與合理。第三類:債務清欠,樹立形象。債權人通過債務清欠活動,樹立自己的企業形象,要求債務人履行債的義務不再是目的,而是債權人達到債務清欠目的的一種手段,不同的債務清欠目的有著不同的債務清欠途徑。
債務清欠,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索討逾期債務即債務清欠,叫做債權人本身解決債務清欠。這是債權人自己向債務人交涉、解決債務清欠,討回被侵利益的解決債務清欠形式。 債權人解決債務清欠廣泛適用於債權主體為公民自然人的債務關係、債務事實不明確的債務關係、債務發生情況變更或債務人失蹤的債務關係等等。
債務清欠,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徑實現債務清欠,實現債務清欠,是保障經濟秩序、實現債務清欠,是社會秩序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討債人,即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不能正確地認識這一原則,以為債權、債權人受法律保護,債權人的行為就會受到法律保護,是許多人不知不覺中從債權人變成債務人甚至成為鐵窗囚犯的重要原因。據報載,近幾年來,有些人為了索債,置法律於不顧,以扣押車輛作為處理實現債務清欠“有效” 手段,隨便扣車的現象比較嚴重。據統計,債務清欠時扣車,實現債務清欠時扣押的車輛有各種汽車。“扣車實現債務清欠”是一種典型的“非法實現債務清欠”。其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非法採用強制手段剝奪對方對車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妨礙對方行使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實施侵權的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於扣車給他人造成的損失。違法實現債務清欠有多種多樣的形式。為了追索(實現債務清欠)債務、債權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錢、扣物、扣貨是非法行為,行騙行搶,行賄受賄、打人傷人、脅迫、毀人財物也是非法行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脅他人身體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譽、肖像權、監護權、著作權、發明權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都是我國法律所不容許的,當事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非法實現債務清欠是實現債務清欠的第一大忌。
委托律師通過非訴訟調解實現債務清欠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允許有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將爭議交由第三者裁決或公斷的法律制度。在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和經濟法律制度中,也有允許不定的和特定的“第三者”調整、裁決爭議的規定,包括允許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參與債務清欠“非訴訟調整”。非訴訟調整是居中調解,律師可以是當事人一方委托,也可以是雙方委托,律師不藉助法律程式,充當中介人角色,在查明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履行義務能力的基礎上,依據事實與法律,促成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議,最終使糾紛得以解決。委托律師代理、庭外調解,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解決各種爭議、糾紛的重要途徑,在我國尚處在初始階段。由於律師熟悉法律規範和法律程式,因而委托律師居間調解委托律師通過非訴訟調解實現債務清欠,特別是疑難債務方面有著突出的優勢。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繁榮,各種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日趨頻繁,債務糾紛更加錯綜複雜,“三角債”、“連環債”現象日益增多,債務案件的審理難度也越來越大,這尤其表現在不少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不主張自己的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這樣不僅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實現,債務案件的判決也難以得到執行,從而對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構成了更深層次的危害。鑒於上述社會現實,為確保市場經濟的交易安全,加強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就突顯必要,而這一立法空白在我國逐步由司法解釋到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因而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這便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