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入流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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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入流動資金(borrowed current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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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借入流動資金[1]
借入流動資金是指企業按照信貸辦法有計劃的向銀行申請貸款而沾入的資金。它與自有流動資金不同,只能短期使用,按期歸還。它是國家及時地保證企業物資流通的資金需要,監督企業合理地節約地使用資金的一個重要手段。
借入流動資金的特點[2]
借入流動資金的特點是企業只能暫時使用,並按照預先規定的期限歸還;企業必須按照借款計劃規定的目的和用途使用,並要有相應的物資保證;使用銀行貸款要按規定利率支付利息.
借入流動資金的分類[3]
(一)銀行借款;是國營商業企業獲得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它是短期信貸資金,只能用於國家計劃和銀行規定的貸款用途,到期必須歸還。
4.有償使用,必須按期支付利息。
(二)吸收資金:即按照國家政策或有關經濟政策,從其它單位或個人取得的流動資金。當前主要有三種形式:
1.接受投資,即企業吸收和利用國內外資金來擴展經營業務,對投資以利潤或股金分紅等形式給予補償。
2.聯營投資,即企業與其它企業進行聯營時,收到其它企業投入的資金,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風險共擔。
3.系統內部借入資金,即本企業流動資金不足時,向本系統內部其它企業暫時借入的調劑資金,一般實行計息辦法,有償使用,
吸收資金的特點;
1.從來源上說,是企業接受其它單位投資或從系統內借入或發行債券取得的資金。
3.從使用權上說,在一定時期內接受投資或借入資金的企業有支配權,但必須用於規定的投資項目和借款用途。
4.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應付給投資方或借出方一定報酬,並按期歸還本金。
5.從作用上說,曲過去單純的縱向籌集資金轉向企業自籌和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開展多渠道集資,有利於減少銀行借款,提高企業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