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貨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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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貨幣制度是以中央銀行或國家指定機構發行的信用貨幣作為本位幣的貨幣制度。流通中的信用貨幣主要由現金和銀行存款構成,並通過金融機構的業務投入到流通中去,國家通過種種方式對信用貨幣進行管理調控。
(2)實行補課兌換制度,即本位幣不與任何金屬保持等值關係,紙幣不能兌換金銀,不兌現的銀行券由國家法律規定強制流通,發行權集中於中央銀行或發鈔銀行,成為無限法償貨幣和最後支付手段;
(3)實行自由本位制度,即紙幣的發行可以自由變動,不受一國所擁有的黃金數量的限制;
(4)銀行券由銀行通過信用渠道投入流通,存款貨幣通過銀行轉帳結算,隨著金融發展程度的提高,現金流通的數量和範圍越來越小,而非現金流通成為貨幣流通的主體;
(5)實行管理紙幣本位制度,即發行者為了穩定紙幣對內對外的價值,要對紙幣的發行與流通進行周密的計劃和有效地管理,因此,經濟學家又把信用貨幣制度稱為管理紙幣本位制度。
信用貨幣制度下的貨幣創造和銀行運行[1]
(一) 銀行的基本業務——存貸款
信用貨幣制度區別於實物貨幣制度。在實物貨幣制度下信用與貨幣是分開的,貨幣僅僅是信用的載體,信用行為本身不能創造貨幣,不能改變貨幣量。在信用貨幣制度下,信用貨幣是社會中惟一的貨幣,銀行創造信用貨幣,信用與貨幣成為一體,不存在非銀行創造的貨幣。銀行通過兩種主要的信用行為 — 貸款和資產交易,在增加對客戶的資產的同時創造對客戶的負債。銀行創造的貨幣通過商品和金融資產交換,從得到貨幣的客戶手中流入其他公眾手中,在公眾中進行再分配,從而使貨幣應用運轉於整個社會。銀行和錢莊運行機制的區別在於:
1.貨幣(黃金) 對於錢莊來說是資產,而貨幣(存款) 對於銀行來說是負債。這個區別產生的一個顯著結果是錢莊貸款時是貸款資產增加,貨幣資產減少;而銀行貸款時是貸款資產增加,貨幣負債增加。在這個過程中錢莊的總資產不變,而銀行的總資產增加了。這就是說銀行能夠創造資產,而錢莊不能創造資產。
2.在實物貨幣制度下,公眾向錢莊借入黃金後,黃金的使用就與錢莊的資產負債表無關。而在信用貨幣制度下,公眾通過貸款得到存款後,其使用直接影響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客戶提現或將存款轉賬到其他銀行,必然使銀行等額減少基礎貨幣。反方向的運動則必然使銀行等額增加基礎貨幣。對單個銀行而言,銀行間存款轉移和存款現金相互轉化(對銀行總體而言,只有存款與現金的轉化),直接影響銀行經營的基點 —基礎貨幣。為支持存款創造,就必須增加基礎貨幣。為增加基礎貨幣,就必須與其他銀行爭奪存款,或將客戶從存款中提取的現金再吸收回銀行。銀行貸款是銀行與客戶的債權交換,銀行對客戶提供了有流動性的債權 — 存款,客戶為銀行提供了收益率高的債權 — 貸款,這是銀行作為信用機構的基本業務。如果沒有外來的制約,銀行可以在無限的規模上進行這種業務。這就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公眾對銀行負債的信心問題,二是制約銀行負債數量的問題。
(二) 對銀行的制約——基礎貨幣
中央銀行的作用就是解決這兩個問題。為了樹立公眾對貨幣的信心,國家規定中央銀行(本文中指貨幣當局) 創造的現金負債是法償貨幣,具有法定的最終清償能力,央行用政府信用來支持銀行創造的信用貨幣的信用。為控制信用貨幣數量,中央銀行對銀行的信用負債設置了三個制約:
1.提現制約。作為央行負債的現金是信用貨幣時代的最後支持,客戶會要求將銀行負債轉變為央行負債,銀行必須持有央行負債。
2.清算制約。客戶不僅要求將銀行負債轉變為央行負債,也會要求轉變為其它銀行的負債,銀行之間不能交換各自對客戶的負債,需要有銀行共同接受的資產,即中央銀行負債。
3.法定准備金率制約。僅有 1、2 兩個制約,央行還不能準確地控制信用貨幣。在銀行負債和中央銀行負債的數量關係還不夠穩定時,為穩定兩者關係,便於對信用貨幣數量進行控制,央行規定銀行必須持有相當於信用貨幣一定比例的央行負債。這個比例要剛好略高或近似於銀行持有的央行負債與信用貨幣的日常比例,從而銀行的該比例就會在央行規定比例的附近波動。對於間接貨幣控制還不成熟的央行,這種規定可以簡潔有效地穩定央行對信用貨幣數量控制機制。
法定准備金比例制約與前兩種制約的性質不同,前兩種制約是單個銀行與公眾和其他銀行爭奪基礎貨幣,其結果使銀行持有的基礎貨幣量發生改變,而第三種制約是在貨幣和基礎貨幣之間建立一種數量上的聯繫,並不改變銀行持有的基礎貨幣量。如果銀行持有了應付前兩項制約的基礎貨幣後,已滿足了法定准備金要求,銀行不需要再增加基礎貨幣,則法定准備金要求不構成制約。銀行創造信用貨幣受到且只受到這三個制約,所以必須持有央行負債。中央銀行通過自身的信用行為,調控資產以調整負債,從而控制銀行負債,即控制信用貨幣。正因如此,央行負債中對銀行創造信用貨幣起著制約作用的部分就被稱作基礎貨幣。通過控制基礎貨幣來控制貨幣,這就是信用貨幣時代的貨幣控制原理。
貨幣是公眾持有的一種資產,有交易媒介和價值儲藏職能。公眾持有貨幣可以與商品進行交換。銀行持有基礎貨幣,作為一種資產,可以與其它銀行進行交換,也可同公眾進行交換,應付三個制約,以支持其經營活動 —貨幣創造。因此銀行持有基礎貨幣與公眾持有貨幣的目的很類似,所以貨幣不是銀行的貨幣,基礎貨幣才是銀行的“貨幣”。
(三) 銀行怎樣取得基礎貨幣
銀行只有持有基礎貨幣才能開展業務,簡而言之,銀行的業務就是貸款和得到基礎貨幣。對銀行總體來說,為了取得基礎貨幣,只有從中央銀行得到貸款或與中央銀行進行資產交換。中央銀行是基礎貨幣的創造者,公眾和銀行是基礎貨幣的持有者。因此對銀行總體而言,在不是初始起點的情況下,只有將公眾以前提出的現金用存款的形式吸收進來,或者從央行借款以及賣給央行金融資產(如外匯、國債),才能得到基礎貨幣。除此之外,沒有其它渠道。對單個銀行而言,除以上兩種方式外,還可以從其他銀行通過同業拆借或客戶存款的轉賬得到基礎貨幣。銀行得到了基礎貨幣後,就可以通過貸款或買進客戶的金融資產的形式擴張自身資產。與此同時,存款貨幣被創造出來。非銀行公眾提現或轉賬都等額減少單個銀行持有的基礎貨幣,沒有被動用的存款則要求銀行持有的準備金滿足法定比率規定。
(四) 銀行在邏輯上是怎樣運行的——靜態分析
設銀行的最大貸款額為 E,基礎貨幣持有量為 B,客戶的存款支付比例為 K,法定准備金率為e,則 E*k + E*(1 - k)*e =B,可得 E=B/P(k+e-e*k),可見在信用貨幣時代,單個銀行的最大貸款量取決於銀行持有的基礎貨幣量、客戶的存款用於支付比例和準備金率,而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存款”。即使這個“存款”是指單個銀行從公眾或其他銀行轉移來的存款,它引致了同等數量基礎貨幣的增加,這種說法也不正確,因為還有另兩個因素在起作用。從以上的公式中也可以看出,如果支付比例為 1,則銀行最大可能貸款量等於持有的基礎貨幣量。但實際上 K必然小於 1,這樣基礎貨幣就可以支持更大數量的貸款和相對應的貨幣。這就是貨幣擴張的原理。
(五) 銀行的實際運行——動態分析
以上分析了一家銀行的靜態貸款可能性,下麵考慮動態情況。銀行的基礎貨幣有流出,也有流入。基礎貨幣在銀行之間的分配是決定商業銀行以基礎貨幣發揮貸款力量的關鍵因素。兩個重要的行為決定基礎貨幣在商業銀行間的分配,一是銀行客戶的存款劃轉,也包括銀行吸收居民手持現金的努力(前文已述,由於現金總是凈投放,而非凈回籠,因此這種努力只能減緩客戶提現的速度,對基礎貨幣的影響很小);二是銀行之間直接進行的基礎貨幣交易,即金融市場交易。在現實中,商業銀行的客戶可以將存款劃轉到其他銀行,從而使銀行的基礎貨幣流向其他銀行;同樣,其他銀行的客戶也可以將存款劃轉到這家銀行,從而相應增加這家銀行的基礎貨幣。由於銀行的存款利率基本相同,有的國家有存款保險制度,以及對中央銀行最後救助有信心,各商業銀行吸引存款的能力應當是相近的。如果有的銀行保持存款穩定的能力特別差,這家銀行可能早已倒閉了。因此,客戶的存款劃轉會使基礎貨幣均衡分配。
存款劃轉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客戶的意願,從上述分析可知,單個客戶的意願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客戶總體的意願要穩定得多。但存款劃轉畢竟存在不確定性,對商業銀行間基礎貨幣分配有影響,因此就出現了銀行的主動性的基礎貨幣交易 — 貨幣市場,方式包括同業拆借、債券回購等。高效的貨幣市場使基礎貨幣在商業銀行間的分配更均衡。
如果這種分配有了相當大程度的均衡,單個銀行的行為將類似於銀行總體。尤其對於大銀行而言,其行為更類似於銀行總體。大銀行可以貸出遠超過其持有基礎貨幣數量的貸款,同時其存款相應增加,而其持有的基礎貨幣基本不變。貨幣銀行理論的一個重要錯誤就是假定一個客戶貸款後總是全部提現或全部轉賬,而且銀行只有這一客戶將這種行為看作為單個銀行經營行為的全部,所以將銀行的最大貸款量完全等同於其持有的基礎貨幣量,將單個銀行可以發放的多於持有基礎貨幣量的貸款放到其他銀行來實現。而實際上,銀行在運營中當然要考慮個別客戶的大額提現或轉賬行為對基礎貨幣的影響,但並不是單獨考慮每筆貸款對應的基礎貨幣變化,而是統一考慮持有基礎貨幣和貨幣的關係。
- ↑ 孫國峰.信用貨幣制度下的貨幣創造和銀行運行[J].經濟研究,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