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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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整頓是指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管理不善或存在其他問題的保險公司通過整頓措施促其改善經營狀況防止保險公司經營進一步惡化所進行的一系列行為。
保險整頓適用的條件[1]
保險整頓適用的條件是,保險公司在經營業務的有關資金使用方面(而非其他行為)存在嚴重問題,構成了違反保險法的表現,即“未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準備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保險法)第108條),共有三種情況,涉及到違反保險準備金提取、違反再保險和違反資金運用規定三個方面的內容。(保險法)規定的適用條件,只具備一種就可以成為適用保險整頓的合法根據。
採用整頓措施的決定應該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我國法律目前尚沒有就採用保險整頓程式進行具體規定。保險公司存在的嚴重違法行為,經過限期改正以後而沒有達到要求會在常規檢查中發現,也可以由專門的監督檢查組織經過核實後做出報告,再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權做出處分的決定。一般而言,採用整頓程式的保險公司並沒有達到完全喪失償付能力,僅僅是存在這種危險。關於整頓的決定是否允許保險公司提出覆議的問題,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並沒有行政覆議的必要。
整頓一經做出,隨即產生法律上的效力。首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該就保險整頓進行相應的公告,調動社會力量幫助進行監督。其次,要組成整頓組織。在整頓組織的成員中,應該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所指定的、對於保險公司沒有利害關係的人擔任負責人。整頓組織的成員分別來自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保險行業公會、保險學專家、保險法專家、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律師等。被整頓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也要參與到整頓組織中去。再次,提出整頓方案,具體說是糾正違法行為的具體辦法。在整頓決定中,除了規定被整頓公司的名稱、主要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以外,還要明確提出整頓的目標和期限。整頓的目標無非是徹底糾正保險公司現有的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項管理制度,實現各種資金的合法使用。法律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整頓期限,但按照糾正違法的時間要求而言,一般應該在3個月至6個月之間,較為複雜的情況可以延長1年。整頓期限要以案件的實際需要來計算。最後,整頓程式要突出保險整頓組織對保險公司業務的監督。在整頓期間,保險公司的正常業務活動不會因整頓而受到影響。現行有效的保險單依然有效,保險公司要承擔的債務不會免除,有關展業及投資的活動亦不會停止。應該指出的是保險整頓程式的實施並不剝奪原公司管理人員的職權,只是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現象及時制止並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於保險整頓針對的情況是一般性違反金融保險法規的行為,在整頓程式的大多數場合下能夠達到預期目標。但也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保險公司的狀況日益惡化,整頓組織的活動遇到困難,可能是來自客觀上的原因,但主要是來自被整頓公司的消極抵抗。
整頓按照整頓方案進行,整頓組織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業務活動。在整頓期限內發現有新的違法行為發生,整頓組織有權建議提前結束整頓程式,轉為強制接管的行政處分措施的程式。期限屆滿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的,同樣採取這種處理辦法。相反,整頓期限內發生了可喜的變化,不僅糾正了違規行為,而且保險公司與整頓組織積極配合,提出了防止再發生違法行為的具體措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均有提高,證明實現了整頓的目標。這時,整頓組織可以著手辦理整頓程式終結的各種工作。這方面工作的內容集中在提交有關保險公司整頓結果的報告上。在報告中要詳細地說明整頓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是否認真地糾正了違法違規行為;針對被整頓企業的具體情況,採用了哪些有效的措施;整頓報告要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是必經的審核程式。
- ↑ 徐衛東.文庫·商法系列 保險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2000年0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