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貸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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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貸款條款(Policy Loan Provision),或稱保單借款條款、保險單質押貸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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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貸款條款是指保險費繳納滿一定時間產生現金價值後,投保人如有臨時性經濟上的需要,可以憑保險單證向保險人申請貸款,貸款的限額一般不得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若幹倍數,並應承擔借款利息。貸款影響保險人的資金運用,使保險公司減少投資收益,所以貸款期限屆滿時,投保人應退還貸款本息。貸款本息尚未償還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有權從應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貸款本息,然後以餘額付給受益人。對此,受益人不得提出異議。應該註意的是我國《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什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的同意,不得進行保單的質押。[1]
保單貸款條款的基本內容[2]
保單貸款條款的內容主要有:①只有保單上積存有現金價值時,投保人才能申請貸款。保單貸款就是投保人以保單上現金價值為抵押的貸款。一般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後的一、二年內保單上沒有並積存現金價值,在該段期間內,投保人不能向保險人申請貸款。②貸款的數額連同截止下一個繳費日為止的貸款利息,不得超過保單在那時用於擔保的現金價值。貸款數額一般不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90%。如果貸款本息超過了保單上的現金價值,保險人向保單持有人發出歸還貸款期限的通知,屆時如未歸還,保險合同即行終止。③貸款期間保險合同仍為有效合同,在此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投保人退保,保險人應支付退保金。但保單貸款還清以前,保險事故的發生或者退保的提出,都應從保險金或者退保金中扣除貸款本息。
保單貸款條款設定的目的[3]
保單貸款條款設定的主要目的在於維持保單的繼續率,解決投保人因暫時資金緊張而帶來的困難。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都採用均衡保險費制,在此保費制下,已經交足兩年以上保費的人身保險合同,具有了一定的現金價值,所積存的現金價值具有不可沒收的性質,投保人可根據其自身的實際需要處置。由於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保險費支付給保險人後,雖為保險人所取得,但實際上是由保險人累積運用,責任準備金是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債務,將來仍需返還給投保人或受益人。因此,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以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為質押向保險人中請貸款。如果不允許投保人憑藉保單向保險人借款,在投保人資金暫時困難,需要現金又無其他解決途徑時,只有通過退保,領取保單上的現金價值予以解決,這對保險人和投保人都足十分不利的:因此,設定保單貸款條款,可以解決投保人急需資金的因難,同時又維持了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