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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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保險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項發生,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公司的解散需要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公司的法人資格仍然保留,直到清算完結才正式消滅。
根據《保險法》第84條和氣85條的規定以及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規定薩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宅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根據公司法規定,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所以設立公司可以是一項附解除條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保險公司成立後,營業期限一旦達到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某一段時間或者規定的某年某月,該公司即應自行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虧損達到一定的數額,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發生不可抗力等。一旦這些事由出現,公司也應自行解散。但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因公司章程規定而解散。
第二,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無論經營財產保險業務或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均可因此原因而解散。保險公司以吸收合併的方式合併時,合併各方均解散。保險公司分立後,如原公司不復存在的,原公司應解散。
第三,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這屬於保險公司被強制解散的原因。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只能在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如違反此規定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從事保險業務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如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此外,保險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也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或者未按照規定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未按照規定提取保險保障金、公積金的;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違反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未經批准分立、合併的。如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如不能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需要註意的是: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而解散或者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的,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的解散從原因上分為任意解散和強制解散兩種情況。
(1)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即公司及與自己的意志而自願終止公司的經營活動或者消滅公司法人資格。導致公司任意解散的事由主要有: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②公司權力機關決議或決定解散公司。③公司分立或合併。但無論何種原因,保險公司解散都必須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未經批准,保險公司不可自行解散。而且對於經營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除分立、合併外,不得以章程約定為由自行解散。保險公司依法解散的,應當立即停止接受新業務,上繳保險許可證,並妥善處理其保險合同和資產。保險合同的轉讓方案和資產轉讓方案均應報中國保監會批准。資產轉讓應當採取公開拍賣、招標或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在保險合同責任清算完畢之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資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在清算中如發現公司已資不抵債,應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法定破產程式進行。
(2)強制解散
強制解散即依法撤銷,是指保險公司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而終止公司業務經營活動並消滅其法人資格的一種法律行為。我國《保險法》第86條對此作了規定。保險公司在出現如下情況,情節嚴重時,將被依法撤銷:①保險公司超出保監會核定的業務範圍從事保險業,情節嚴重的;②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存保證金或非凡規定動用保證金,情節嚴重的;③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取或結轉責任準備金或者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金額巨大的;④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公積金,情節嚴重的;⑤保險公司不按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情節嚴重的;⑥保險公司違反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等,損失巨大的。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也應當立即停止接受新業務,上繳保險許可證,其保險合同的轉讓方案和資產轉讓方案也須報中國保監會批准。資產轉讓應當採取公開拍賣、招標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