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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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分立是指一個保險公司通過簽訂協議,不經過清算程式,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公司的法律行為。
保險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與新設分立兩種形式。派生分立又稱存續分立,是指一個保險公司分立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的新公司。新設分立又稱解散分立,是指一個保險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的新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分立的程式是,先由保險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再經過保險監管部門批准,並應當清理財產和債務,製作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議,明確分立後債權的行使和債務的分擔,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最後再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分立,也可能損害公司債權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在保險公司分立時,其債權人及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也是一個應加以考慮的重要問題。我國《公司法》除在第176條要求“公司分立履行債權人通知程式”外,還在第177條明確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通過這種方式來保護被保險人及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