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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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立是指一个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的法律行为。
保险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保险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保险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分立的程序是,先由保险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再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并应当清理财产和债务,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分立后债权的行使和债务的分担,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最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分立,也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在保险公司分立时,其债权人及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也是一个应加以考虑的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除在第176条要求“公司分立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外,还在第177条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被保险人及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