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借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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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借款申請書是指在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中,被保險人交足保險費二周年以上,因臨時急需資金,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向保險人申請借款所使用的一種書面文書。
長期人壽保險單通常都具有現金價值。當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滿二年以後,保險單開始形成現金價值。這種現金價值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如果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保險人必須依照規定付給退保金。有時候,被保險人因臨時急需要資金,如果要採用退保的方式取回退保金,這樣對保險雙方均不利。為此,保險公司在長期人壽保險中,一般都設立了借款條款,允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借款以應燃眉之急。
保險借款申請書的作用:①它是保險借款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借款要約的法律作用。②它是保險公司審核是否借款和借款多少的重要依據。[1]
保險借款申請書文體結構與寫作[2]
保險借款申請書除標題與簽署外,其正文包括申請人、住址及單位,保單號碼、借款原因,借款金額、約定事項、還款計劃等多項內容,按順序依次寫明即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它還有兩個連帶件,一是獲准借款後應開出的借據,又稱借款收據。二是保險借款實際上是一種抵押借款,它必須以保險單(證)作為抵押,這樣,保險公司就應開出有關抵押保險單(證)的收據。上述兩個連帶發生件的格式均看例文。
借款申請書的填寫要註意如下事項:
(1)必須在交足二年保費以上才能申請借款。由於投保一年內還沒有退保金,在一年內即使辦理退保手續,也無法取得退保金。
(2)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借款只是解決投保人的臨時急需,不能長期占用,所以保險條款通常規定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3)借款金額應根據借款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但最多不能超過被保險人當時應有退保金的90%。因為借款和退保不同,退保是解除保險契約,而借款仍維持著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仍擔負著保險責任。而借款利息又不能預扣,所以不能將保險金全部借出。
(4)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算至還款日止,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