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借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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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借款申请书是指在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交足保险费二周年以上,因临时急需资金,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申请借款所使用的一种书面文书。
长期人寿保险单通常都具有现金价值。当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满二年以后,保险单开始形成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如果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保,保险人必须依照规定付给退保金。有时候,被保险人因临时急需要资金,如果要采用退保的方式取回退保金,这样对保险双方均不利。为此,保险公司在长期人寿保险中,一般都设立了借款条款,允许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借款以应燃眉之急。
保险借款申请书的作用:①它是保险借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借款要约的法律作用。②它是保险公司审核是否借款和借款多少的重要依据。[1]
保险借款申请书文体结构与写作[2]
保险借款申请书除标题与签署外,其正文包括申请人、住址及单位,保单号码、借款原因,借款金额、约定事项、还款计划等多项内容,按顺序依次写明即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还有两个连带件,一是获准借款后应开出的借据,又称借款收据。二是保险借款实际上是一种抵押借款,它必须以保险单(证)作为抵押,这样,保险公司就应开出有关抵押保险单(证)的收据。上述两个连带发生件的格式均看例文。
借款申请书的填写要注意如下事项:
(1)必须在交足二年保费以上才能申请借款。由于投保一年内还没有退保金,在一年内即使办理退保手续,也无法取得退保金。
(2)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只是解决投保人的临时急需,不能长期占用,所以保险条款通常规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3)借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当时应有退保金的90%。因为借款和退保不同,退保是解除保险契约,而借款仍维持着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担负着保险责任。而借款利息又不能预扣,所以不能将保险金全部借出。
(4)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算至还款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