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失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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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失效通知书是指在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中,因被保险人停止交付续期保费,超过法定宽限期将导致保险单失效,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告知原保单失效并提醒其办理复效手续的一种书面文书。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由于期限较长,在交付保险费时通常采用分期交付的办法。如果约定的分期保费没有交付,在法律上有60天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宽限期过后仍未交费的,保险合同自动失效。在保险合同失效两年内,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补交保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从保单失效之日起满二年,被保险人未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失效通知书的作用,主要在于明确告知保户原保险单已经失效的事实,同时促请被保险人办理复效。长期人寿保险合同,其合同较一般保险合同难以维持。被保险人可能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续交保费,如果因为一时未能续交保费而使一份投保已久的合同前功尽弃,未免可惜。因此,保险公司应促请保户办理复效手续,以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但签发失效通知书并不是一种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并无签发失效通知书的义务。
保险失效通知书的文体结构与写作要求[1]
1.保险失效通知书的体式与结构内容。
(1)标题。
(2)正文。包括投保人、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失效日期以及复效事项。
(3)保险人盖章及日期。
2.失效通知书的写作要求。
(1)失效通知书只在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中使用,其他业务中不能使用。
(2)失效通知书必须在被保险人停止交付续期保费、超过了法定的宽限期、保险单已经失效的情况下签发。
- ↑ 曾利文.经济文书写作大全.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06月第1版